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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谷林树律师 ]——(2015-1-9) / 已阅7564次

    【劳动业务】办理辞职手续红宝书

    作者:谷林树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提前搜集证据:
    劳动者在主动辞职前,最好能未雨绸缪,主动搜集能证明其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这类证据可以是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工资卡转账记录、或者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证明,等等。

    ■依法通知单位:
    劳动者主动辞职,应依法向用人单位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按现行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应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外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依照该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劳动者采用EMS、快递或挂号信等方式,将上述通知邮寄给用人单位,保存好相关邮寄凭证,如能取得送达回执更佳。

    ■办理交接结算:
    (一)几项交接:
    劳动者在离职时,通常要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主要包括:
    1、业务交接。劳动者最好就其在职期间经办过的业务工作,向单位作一个总结,交代清楚已完成的工作、尚未完成的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需紧急处理的业务等。
    2、物品交接:劳动者应及时将从单位领用的计算机及其他物品归还给单位,并将借给、押给单位或交单位保管的个人物品取回。
    3、资料交接:劳动者应将归属于单位的文件、资料等归还给单位,并将借给、押给单位或交单位保管的个人文件资料取回。
    4、其他交接:劳动者应将其保管的单位钥匙、公章、人名章、营业执照、许可证及其他重要证照交还单位,同时将借给、押给单位或交单位保管的个人证照取回。
    (二)财务结算:
    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及时结清与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对单位的借款,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等)。
    (三)开具证明:
    在办理交接和结算后,劳动者记得找单位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开具该证明,是单位应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单位拒不开具该证明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部门投诉,并有权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四)领取补偿: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通常情况下是拿不到经济补偿的。不过,依现行规定,如果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有权要求单位在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前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离职后的维权:
    如果单位存在克扣或拖欠工资、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缴费金额不足、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未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未依法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未依法给付工伤待遇,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此类问题在劳动者离职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劳动者有权在离职后,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起诉等方式维权。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在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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