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斌 ]——(2014-11-25) / 已阅12125次
再回到咨询问题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已否认了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理由全部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规定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涉及实体方面的问题存在救济途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款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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