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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克先 ]——(2014-11-16) / 已阅11693次

    夫妻共有虚拟财产分割探究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夫妻共有虚拟财产的分割可以按分割普通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但应考虑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那些没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才可以改变使用人,以体现对原使用人的人格尊重,也有利于原使用人与信息相对人的隐私保护,同时还应考虑服务商的服务协议,否则很难实现转移。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尚无相应的机构也无相应的标准,但可以让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意见,作为定价参考。对虚拟财产的无形价值,及双方志在必得的虚拟财产,可以用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虚拟财产,并补偿对方一定款项,这既确定了虚拟财产的归属,也确定了虚拟财产的价值。必要时也可以将虚拟财产出售,通过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之间的转化,变现后分割价款。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价值只考虑购入与实际投入的资金即可,否则难以体现人身依附性。
    [关键词]夫妻共有 虚拟财产 分割
    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在财产这个问题上也同样如此,财产所有权不断延伸,虚拟财产逐渐成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科技日益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吉利数字的QQ号码,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电子邮箱,网店、域名等,也被人们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由于立法的滞后,虚拟财产仍然处于法律空白地带。在法律不够明晰的情况下,虚拟财产价值如何评估、又该如何分割,这些都是虚拟世界之外的现实难题。
    一、虚拟物品概述
    (一)虚拟物品
    在早期的网络世界,网民只是通过注册ID进行简单的网上浏览、游戏,每个ID都具有唯一性与排他性,代表网民在网络特定空间内的身份。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产生了诸如网店账号、QQ 、UC、陌陌及其他即时通讯账号、网络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电子邮箱账号及微博、微信、域名等众多的虚拟物品。
    (二)虚拟物品是否属于财产的争论
    虚拟物品是否属于财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没有,《合同法》没有,《物权法》也没有。
    司法界与学术界对虚拟物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虚拟物品属于财产。网民获得虚拟物品,必须花费金钱、时间、精力。且虚拟物品本身既有使用价值,也有价值,可以直接用人民币进行交易,甚至一些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已经形成固定“汇率”,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
    有人则认为,虚拟物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虚拟世界的物品,其本身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它只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某个软件运行的时候,才起到作用,如果从网络空间独立出来就什么价值也没有。
    应当认为,虚拟物品虽然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二、虚拟物品的可交易性
    虚拟物品在专业人士面前只是0或者1组成的虚拟电子信号,但在网民眼中无异于真金白银。
    (一)虚拟物品取得渠道
    取得虚拟物品有二个渠道,一是从服务商处免费申请所得或花钱购得;二是从他人那里购得或受赠所得。
    (二)虚拟物品交易类型
    虚拟物品交易可分为三类:一是服务商与网民间的交易;二是其他交易商与网民之间的交易;三是网民间的交易。
    (三)虚拟物品价格
    虚拟物品早已不仅仅在网络中存在的,它已和现实的货币产生了联系。虚拟物品价格主要有两类。
    一是服务商官方价格
    许多服务商为了获取利润而出售虚拟物品。如,腾讯官网公布,获得精品靓号需支付初选费和若干月QQ会员,如QQ号码1435888889、1441888889的初选费为788Q币(1Q币为1元人民币)
    但服务商制定的价格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其高低完全取决于特定物品的运营和利润状况,以及服务商的营销发展策略。因此服务商确定的价格并不能直接作为虚拟物品价值标准。
    二是网民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
    网民之间的离线交易则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并带有很强的个体因素。以淘宝皇冠级店铺为例,转让价格因皇冠数量、需求差异有高有低,便宜的在一万元左右,高的则要十几万、二十几万。
    因此,网民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也不能准确说明虚拟物品的价值,不能直接作为确定虚拟物品价值的标准。
    三、虚拟财产概念
    至此,我们可以认为虚拟物品是财产,而这种财产是有别于有形财产的一种新型财产,因法律至今未有定论,姑且称其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一个电磁记录。但是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不限于电磁记录,电磁记录的价值非常有限,有时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而虚拟财产的价值千差万别。
    虚拟财产可以定义为:虚拟财产是依赖于互联网,以电磁记录为存在形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流通性,可以现实货币化的虚拟物品。
    四、夫妻共同所有虚拟财产分割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现行婚姻法采取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自然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另一方也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要区分某项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实物分割
    可以分割的财产,在不影响财产使用价值的前提下进行分割,双方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款分割
    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将会降低或者消失的情况下,进行变卖,双方就变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
    对于不能进行实物分割,而一方愿意取得财产,可以作价由一方取得,而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虽然目前法律上依然没有明确其财产属性,但在各地出现的涉及到虚拟财产分割的案件中,法院基本都将虚拟财产认定为具有价值属性的财产范畴,法院对虚拟财产分割纠纷主要还是依据《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这无疑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尽管目前关于夫妻共有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虚拟财产也是财产的一种,离婚时可以按分割普通财产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但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虚拟财产分割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虚拟财产的归属原则
    并不是所有的虚拟财产都可以分割转移,只有那些具有经济价值,同时又没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才可以分割转移,比如,网店等等。而QQ等即时聊天工具、微博账号、电子邮箱、网络储存的个人资料、相册、日记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可以分割但不应转移,也就是说这种虚拟财产应归原使用人,这既是对原使用人的人格尊重,同时也有利于原使用人与信息相对人的隐私保护。但只是收藏没有使用的QQ号码等应视为没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
    2、虚拟财产的归属还应考虑服务商的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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