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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红星 ]——(2014-11-5) / 已阅7443次

    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设想

    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 曹红星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写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笔者作为从业数十年的律师,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并且曾经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数年,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历对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设想,希望能够对这次建立规范的法律顾问制度有所帮助。
    笔者在曾经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时,聘任的政府仅仅为笔者颁发了一张红色的聘书,载明顾问期限,但是顾问费是没有的,是完全免费的。在受聘期间,笔者根据政府要求参与处理了几起信访案件,并且在向信访人介绍笔者的身份时,主要也说的是律师,至于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是不敢说明的,怕引起信访人的猜疑、误解。对于其他的政府决策,政府既没有要求参加,笔者基于不愿麻烦也不想参加。笔者简单总结之,数年的政府法律顾问,实际为仅仅为挂名顾问、名誉顾问,没有发挥任何作用。笔者也曾经担任了一家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顾问费笔者觉得是可观的,当然顾问合同约定的笔者的职责也是苛刻的,并且有一点是公司领导明确要求加上、写明的,对于法律事宜笔者审查后必须在审批表上签字,之后公司领导才签字交付执行。笔者为了防止工作出错,在履行顾问职责时可谓尽心尽力、小心谨慎、瞻前思后,这既是职业道德所需,也是担心出错了承担责任所迫。
    从以上执业经历笔者认为,对于今后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权利及义务。首先各级政府无论聘请一个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还是设立法律顾问团,所有的法律顾问必须是有偿服务的,法律上的一个经典名句是“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能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否则法律顾问迫于生活压力,将不会尽职尽责。更主要的是,法律顾问必须要尽到自己的职责,法律顾问不能仅仅只代理政府参与诉讼案件、信访事件,更主要的是对于政府决策中的法律事宜,应当进行法律上的审查,确保政府决策在法律上没有失误。对于法律顾问审查后的决策文件,应当由法律顾问签字确认,将来出现失误、发生问题,依法追究法律顾问的责任。如果政府个别领导在政府决策中越过、抛开法律顾问,出现失误、发生问题严格追究该领导的责任。从而使法律顾问成为保障政府决策正确的一道防线,使政府决策不敢越过、抛开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不敢不尽职责。有人可能会说,这岂不是把政府领导的权力分割了一部分转给了法律顾问?笔者认为自己的构想就是这样。只是必须从法律角度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责任,从赔偿损失、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来督促法律顾问尽职尽责。如此,今后的政府才能确实实现法治、依法治理,法律顾问才能不成为领导的花瓶子、政府的花架子。
    (笔者为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陕县政协委员、三门峡十佳律师、中国第四届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如有观点不同,欢迎赐教:联系电话13939820972,QQ28225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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