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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后答疑申请书》范本

    [ 张生贵 ]——(2014-10-2) / 已阅20944次



    6、原审裁定抛开仲裁裁决重新确认债权形成时间有为什么依据?如何解释同仲裁裁决之间产生的不可调和的裁审矛盾?
    7、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附条件”债权问题为何没有得到重视?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意见】:
    原审法院通过实体审判方式错误认定债权确定之日,违背客观事实将债权确定时间提前到申请复议人退伙之前。代理合同订立时,法律性质是“委托代理”合同,本身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当出现合同所附条件成就并经裁决后才转换为特定债务,仲裁裁决确定特定债务形成时间为2013年3月5日,法院悖离仲裁裁决另行确定一个与仲裁裁决相互矛盾的债务产生时间,导致裁、审之间产生不可调和的重大矛盾,请原审法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作出纠正。

    8、天依律师事务所注销后,申请人是否存在接受财产的事实,依法应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未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有无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官无视事务所注销时债务承担承诺及xxx关于本案特定债务的声明及保证内容,理由和依据何在?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意见】:
    申请复议人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债务确定之日前早已退出合伙并调离天依所,退伙及调离时没有债事发生,财务全部结清,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复议人对退伙和调离后发生的债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清算人负责处理,申请复议人不是事务所的清算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注销后,开办人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由开办人承担责任,申请复议人并非开办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关于申请复议人在注销时承诺偿还此项特定债务的证据、不能提供申请人获得天依所注销后的财产的相关证据、不能提供申请复议人为开办人。法官为何替代一方当事人作出违法判断。

    三、关于超越司法管辖权限方面的问题

    9、原审法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指导意见,强行代替仲裁机构重新裁定,绕过司法高层关于特定问题的批复意见,先入为主擅自裁定,能否说清楚背后有什么隐情?这样裁定的依据何在?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仲裁机构裁决过程中被执行单位被撤销需要变更被执行单位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要求执行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了解案情,执行中,被执行单位被撤销需要确认新的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原仲裁机构。待原仲裁机构确定新的被执行人后,人民法院再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非诉法律文书的执行有明确规定,对非诉法律文书确定的被申请人撤销或注销后的执行应由仲裁机构处理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应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谁作出变更被执行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单位终止,属于执行程序问题,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单位终止需要变更被执行单位的,应由原裁决机构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只能根据仲裁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进行执行,无权擅自变更被执行人,应该将被执行单位被撤销的情况通知原仲裁机构,由其作出处理,人民法院无权直接替代变更。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查知,原审裁定出现绝对由人为操纵出现典型错误,无须再为此错误提出辩解式的答疑,只有负责任地及时纠正的义务。

    四、关于特定债务的直接责任人问题?

    10、申请人提交了xxx、xxx关于清偿特定债务的书面声明,为何法官视而不见?
    请法官答疑

    【申请人意见】:
    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当事人交纳的费用均为律师的成本支出及收入,涉案费用已支付给承办律师xxx和xxx本人,挂名合伙人没有任何利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审直接变更被申请人确有不合理之处,应向具体承办律师追索,xxx、xxx向申请执行人及天依律师事务所出具担保清偿特定债务的书面声明,明确认可如果委托人要求退费等一切问题,律师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此节在本案审理程序中确已查证,原审法院凭什么还有绕过法律和事实,盲目裁由无责任者承担偿债责任,既是对债权人严重不负责任,更是对申请人权益的侵害,应予依法纠正。
    综上,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和规定了判后答疑程序,申请人不妨提请和启动此程序,但愿判后答疑程序不要变味,当成法官为自己的错误辩解以及成为二次伤害司法、伤害当事人的程序空转型伎俩。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答疑人: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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