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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顺涛 ]——(2014-9-18) / 已阅9754次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

    父母婚姻解体对子女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不少父母在离婚时出于对子女的愧疚之情和对子女今后利益的保护加之对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会约定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由于离婚协议毕竟是涉及身份关系并以解除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协议,所以能否简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是一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以本人曾审理的这起案件进行分析。
    相关案例:赵某与王某于1994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赵小某,赵某与王某于2013年7月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赵小某由赵某抚养,并约定现在王某母亲处存放的原、被告婚后存款26 000.00元离婚后归婚生子赵小某所有。离婚后此款王某的母亲未给付赵小某,为此赵某以王某为被告、王某的母亲为第三人起诉要求王某的母亲返还在款26 000.00元,并于被告王某平分每人13 000.00元。理由是此款尚未给付婚生子赵小某,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王某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将王某母亲处存放的原、被告婚后存款26000.00元赠与婚生子赵小某所有,此赠与行为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之任意撤销权之规定,故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因没有办理交付手续可以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该协议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能撤销,理由如下:
    第一,也是最根本的一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将财产归子女所有的,作为父母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合意,并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第二,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所作的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财产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该处分是基于离婚事由而作出的,可认定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予行为。这种发生在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予,还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财产赠与。而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即使构成对子女的赠与,也因为在特定时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的特定关系也不应简单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
    第三,既然经公证的财产赠与协议不能撤销,那么赋予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以不可撤销的效力,将父母双方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止步于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之前,才是正当的和合理的。也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信赖而应当受到保护的原则的必然要求。
    所以,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父母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不应当撤销。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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