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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泉点评《最高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二)

    [ 孙斌 ]——(2014-8-29) / 已阅4003次

    兰泉—人力资源咨询(5)

    兰泉点评《最高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二)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与以往不同的是最高法院行政庭同步发布了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就笔者而言对该规定点评的要求更高,因此对该规定的点评将分期进行。同时笔者也希望更多对工伤保险有兴趣的朋友参与其中,提建议谈想法为最高法院再次出台此类规定作参考:
    原文: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兰泉点评:
    本条主要解决在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用人单位基于种种原因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让工伤认定行政案件长期中止的状况。

    在日常操作中工伤认定机构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一般会通知用人单位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主张与工伤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机构会要求工伤职工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在特殊情况下工伤职工主张的用人单位有错误或者用人单位基于种种原因不举证(不出面),甚至工伤职工告知的用人单位地址错误而举证通知又被错误签收等情况,这就可能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用人单位又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出现。

    不论是哪一种情况出现,在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用人单位在审理中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对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但用人单位在审理中可就工伤认定机构在认定过程中的错误来达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目的(如工伤职工告知的用人单位地址错误、工伤职工告知的用人单位错误等),这一点本规定第九条也有说明。

    因此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没有举证(没有出面)或者其他情形的,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应在提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获得在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申请中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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