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礼仁 ]——(2014-8-27) / 已阅20769次
下面我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等司法解释,谈一谈如何做一个活的的法官,如何识别“恶法”与“良法”以及如何规避“恶法”。
第一个问题: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
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情况简介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情况或效果,可以概括四句话:
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树立检察院威信、毁损法院形象(各类典型案例略)。
适用第24条和“内外有别论”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
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三多”典型案例略)。
二、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和当前理解24条的主要观点
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目前,包括最高法院吴晓芳法官、江苏高院等法官和学者认为,该条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就是看债务是否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凡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由此衍生出了所谓的“内外有别论”。“内外有别论”认为,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只要债权人证明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没有两种例外情形,就应当直接按照第24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在夫妻内部之间确认夫妻债务时,则要区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债方必须证明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认为这样处理,即使非举债一方对外偿还了不当债务,也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实践证明,姻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严重缺陷,上述“内外有别论”更是谬论。
三、正确理解和适用第24条的思维与方法
第24条之所以适用效果差,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24条的内容存在严重缺陷,属于“恶法”表现形式之一;二是一些法官不能识别和发现第24条的问题,更不能有效规避。
判断夫妻债务,要把科学标准与科学方法相结合,科学标准是前提,科学方法是补充。鉴于24条存在严重缺陷,目前理解和处理夫妻债务,应当具有“立体思维模式与方法”,即:识别三个错误,走出十个误区,明确两个重心,掌握两种方法。
(一)识别三个错误(24条有三个错误,需要发现和识别)
一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根据的理论基础错误。其致命缺陷在于混淆了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对外交往中的家事代理与非家事代理甚至违法活动的界限,把夫妻之间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家事代理。从而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的错误现象。
二是保护第三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围错误。保护第三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其范围仅限于善意第三人,并非是无原则或无边界的保护。而“内外有别论”则另立标准,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甚至保护“莫须有”的假债权人。其结果是破坏了交易安全,造成虚假债务满天飞。
三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在共同财产制下,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第24条事实上并没有规定,处于“空挡”状态。第24条错误地以两项几乎不存在的排除事由,替代其举证责任,从而实现了举证责任“暗度陈仓”的转换,并由此产生了荒唐的错误推定。
(二)走出十个误区(目前认定和处理夫妻债务存在十个误区)
1、夫妻逃避债务的误区;
2、债权人不能举债的误区;
3、夫妻共同债务中一般夫妻债务与准夫妻债务认定标准的误区;
4、夫妻内部追偿的误区
5、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与偿还夫妻债务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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