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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

    [ 王克先 ]——(2014-8-7) / 已阅14092次

    1、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变更遗嘱。
    遗嘱人以明示方式撤销或变更遗嘱,应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要求和方式进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方式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不发生遗嘱撤销、变更的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2、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变更所立遗嘱,而是从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产生撤销、变更遗嘱的法律后果。
    推定方式有以下情形:
    ①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撤销或变更前立的遗嘱;但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有数份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撤销、变更。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开始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③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但遗嘱人故意销毁自己保存的公证遗嘱,不发生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效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处理结果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二审法院认为,2007年5月21日,李某乙立遗嘱将涉案房屋由李某甲继承,并进行了公证。但在2012年6月4日,李某乙又在大连金州新区公证处对上述公证遗嘱进行撤销,亦进行了公证。2012年6月8日李某乙自书遗嘱一份,将案涉房屋由孔某某继承。对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李某甲没有证据证明不是被继承人书写,亦没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受到胁迫,一审法院依据相关证据综合认定被继承人自书遗嘱部分有效正确。
    2014年4月2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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