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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礼仁 ]——(2014-7-31) / 已阅8168次

    律师不是学法律的 而是学法理的!

    ——在北京朝阳律协“婚姻家事案件审判思维”讲座上的序言 *

    王礼仁

    大家先思考一个问题:你们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双方对同一法律条文的适用为什么有不同解读?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观点?

    (有律师回答:各人有不同理解)。

    很对!其原因就在于对法条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有不同的看法。

    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讲,律师不是学法律的,而是学法理的!法律条款在律师手中,只是一个攻防的对象。而真正的攻防武器,则是法理。任何案件,法律适用之争,都是以法条为对象而展开的攻防战,都会拿法条说事。而法律条文在每个人面前都是一样的,其不同之处则在于每个人对法条的理解和适用水平不同。在具体案件中,能否“突围”法条,从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东西,用以捍卫自己的主张,取得胜诉,其关键就在于法理水平。如果能够穿透法条,挖掘出法条背后的真正价值,以无可辩驳的法理征服法官,就必然胜券在握。

    依我看,心中有法理,自然有法条。比如立法机关公布的法条、法学专家起草的立法草法条、法官和律师关于处理具体案件的断案规则,都是根据法理产生的,都具有“法条”性质,所不同的只是这个“法条”的表现形式和效力不同而已。律师只要懂得法理,一旦了解案情,一个清晰明了的案件处理规则(个案“法条”)自然就产生立了。因而,学法理,才是律师的第一功课。“法条”只是“法理”的一种“权力化”的文字载体,所承载的只是“立法者”的“法理”观念(思想)。而我们判断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离不开法理;如何把抽象的法条适用到具体案件中,更需要法理去嫁接。所以,学透法理才能善于识别和应用法律。

    为此,我呼吁我们法官和律师这些实务部门的同行们,共同努力,颠覆一种理念:即掌握法理和探索法理,不应该是法学家或法学理论工作者的专利,对我们法律实务部门来讲,也至关重要;不要说我们是吃法律饭的,应该说我们也是吃法理饭的。

    所以,我们应当多掌握法理。一要学好基础理论,自己要有一张“法学理论地图”,这样任何时候都不会迷失方向;二是要培养和提高分析判断能力,这样不仅不会被错误观点所误导或束缚,而且还可以突破理论上的羁绊,为自己找到新的辩论话题,甚至颠覆传统理论而使案件“翻盘”(比如有的当事人一审输了官司,二审更换了代理律师,二审代理律师的法理观点颠覆了一审判决结果)。在法律适用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翻盘”现象,就是法理的份量或力量的作用。

    提高分析判断能力,除了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外,还要多阅读,多了解各种不同学术观点。对于律师,不怕掌握观点多,犹如“韩信用兵,多多益善”。这样可以在攻防论战中信手拈来使用。阅读不要仅限于所谓的权威和核心期刊的范围,更不轻信权威和核心期刊的观点。经验证明其中有大量错误观点。我先后写了两篇文章,分别为《冰箱里的法学理论》和《评比法学》,由于顾忌会得罪人,我一直没有公开。这里可以把主要观点说一下。所谓“冰箱里的法学理论”,是指有些法学理论就像冰箱里的冰,放在冰箱里它是冰,拿出冰箱它是水。我们有很多法学理论在法学院里或书本上它是理论,走出法学院或书本则是谬论。这样的水货理论或谬论,在实践中一无所用,有的甚至祸害社会或司法。所谓“评比法学”,是指不少应用法学的研究成果不能应用,仅仅只具有评比意义,故称之为“评比法学”。申言之,这些研究成果在评比职称、评比获奖等次、……评选“什么家”时有作用,但对指导现实生活或司法实践毫无价值。所以,我建议大家阅读范围要广泛,要善于发现博文或论坛中的先进法律文化和具有价值的典型案例所蕴含的法理。

    我之所以要说这样一段“废话”,主要有这样几个意思:一是说明法条与法理的关系;二是说明律师与法理的关系(律师的工作过程就是应用法理的过程);三是要说明法理并不是空的,也并不是离我们很遥远,它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法理不仅与法条如影随形,在我们的工作中也须臾不离。所以,不能把法理看得很玄,更不能说与我们无关。

    律师每天都在讲法理,每次庭审代理或辩论发言,都是在讲法理。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不仅是在向社会传播法理,也是在向法官传授法理。从这角度讲,律师给法官讲授法理多,法官给律师讲授法理少。而且不少律师的法理观念直接影响法官并由此影响判决,这也是律师法理水平推动法官水平进步的例证。因而,法官需要律师用“法理之鞭”不断鞭策!

    与此同时,律师的法理观念,法官又并非合盘接受。这时法官的判决思维或法官的法理思维,又可以反过来影响律师。因而,律师与法官需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我今天和大家一起交流,既是是一次微量回报(稍稍弥补一下法官长期受教于律师积累的欠账),也是一次法理学习互动。我希望我的学习体会,能为大家的思辨有所启迪,我更希望从你们的反馈意见中,获取新的法理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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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实际上是讲座前的一个“开场白”,我将其作为讲座的“序言”部分。其标题是这次单独发表时另行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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