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7-30) / 已阅12286次
总之我们应该注意到,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财产。虚拟财产处分权利虽由网民行使,但必须在服务商提供服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故确定虚拟财产归属时应考虑服务商的服务协议。
3、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
虚拟财产的分割还有一个难点,就是难以确定其具体价值。
如果有数个相同的虚拟财产,就不用考虑价值,均等分给双方即可。但在虚拟财产不能分割且必须归属一方的情况下,则需确定它的价值。此时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这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出路。当协商不成时再考虑其他方法。
普通财产可以由估计机构来评估,而虚拟财产尚无相应的评估机构也无相应的评估标准,但可以让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意见,作为定价参考。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则可以收集参考虚拟财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价值,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虚拟财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最能直接反映出虚拟财产价值。当然,市场交易价格也容易受到不同网民个体差异的影响。因而,还须参考服务商的定价、网民投入的成本等内容来综合确定虚拟财产价值。
有的虚拟财产则可以直接确定其价值,如,淘宝店铺的价值大致来自四方面,一是存货;二是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三是店铺的客户资源和信用评价所带来的无形价值;四是店铺的债务。存货、资金和债务是典型的实体财产,分割时直接适用相关法律即可。
对虚拟财产的无形价值,及双方志在必得的虚拟财产,可以用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虚拟财产,补偿对方一半价款的款项,这既确定了虚拟财产的归属,同时也确定了虚拟财产的价值。也可以将虚拟财产出售,通过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之间的转化,变现后再分割资金。
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的价值只考虑购入与实际投入的资金即可,以其他方式定价难以体现人身依附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处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是董成与方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夫妻双方无论何人登记为店主,相关权益与经营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发生债务也由夫妻共同偿还。现在董成和方琳解除婚姻关系,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财产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因此董成和方琳协议分配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不违反淘宝网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网店归董成所有。2012年5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归董成所有,方琳需将其注册的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变更为董成实名经营。
方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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