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震炜 ]——(2014-7-3) / 已阅22544次
五、我国完善运输毒品罪的立法建议
运输毒品罪在我国是一个发案率较高的犯罪,对打击毒品犯罪,依法严厉打击运输毒品犯罪分子,切断毒品从供应到消费的渠道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对于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是认定走私毒品罪还是认定走私、运输毒品罪,对于贩卖毒品的团伙,如果其中有运输毒品的从犯,其主犯是认定贩卖毒品罪还是贩卖、运输毒品罪,其团伙中负责运输的犯罪分子是认定贩卖、运输的从犯,还是以其实行的运输毒品行为被直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甚至不分主从犯,这些问题在实践中相当混乱。究其原因,还在于运输毒品不仅有专业户、专业团伙出现的犯罪,即完全独立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形态出现,还有相当多的情况是伴随着走私、贩卖、制造情况而出现。对于前一种情况,很好适用法律,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如何适用法律却显得极为重要,不仅关系被告人的罪名,更关系到其刑期甚至是否剥夺生命。
(一) 运输毒品罪的量刑失衡问题原因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概括地讲,就是依法对犯罪分子的刑罚与其罪行均衡,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立法上对运输毒品罪的量刑主要采用的是以运输毒品的种类、数量为基本刻度,外加其它情节进行刑罚。刑法规定,运输毒品数量无论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罚的种类涵盖从管制直到死刑,包括并处附加刑。试以海洛因的量刑举例: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明文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不满10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有三个刑种;10克至50克的,处三年以上直至十五年,一个有期徒刑的刑种;50克以上或具有其它四种情形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个刑种。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都集中在50克以上,完全划归于中级法院管辖审理。中级法院受理的运输毒品案件,数量都在数百克,有的是数千克,甚至是上万克等,毒品数量与50克相比跨度极大。但是,刑罚适用得比较多的还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就带来一个如何实现量刑均衡的问题。 有学者提出目前运输毒品罪的量刑是失衡的,这种失衡不仅是同罪个案之间的量刑不平衡,而且还体现在忽视当前运输毒品犯罪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时,还仍然与走私、贩卖毒品等异罪在量刑上进行平衡,而带来新的司法不公,这显然已违背立法初衷。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量刑技术层面所致,二是量刑程序缺乏公开透明,三是法官素质较低。 面对毒品犯罪的形势变化,尤其在运输毒品犯罪方面,以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必须要要注意和改进这个问题。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实现刑罚目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适当放宽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将它的法定刑与其他三种毒品犯罪区别开来。
(二)量刑上对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的改进
1、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从严惩处,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判处死刑。
2、 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3、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注 释:
①崔敏,《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页
②赵长青,《中国毒品问题研究——禁毒斗争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7页 .
③崔敏,《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页
④崔敏,《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318页
⑤黄永,《浅谈禁毒法》,载自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
⑥[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⑦ 赵秉志、于志刚,《毒品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122页。
⑧ 高巍,《贩卖毒品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第52页。
⑨ [日]大塜仁,《刑法概说》(各论) ,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474页。
⑩高艳东,《运输毒品罪疑难问题研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 刘家琛,《新刑法常用罪认定与处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8年版
[2]赵秉志、吴振兴,《刑法学通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年版
[3]陈明华,《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赵长青,《中国毒品问题研究》,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
[5]于志刚,《毒品犯罪及相关犯罪认定处理》,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年版
[6](日)前田雅英,《觉醒剂事犯之多发化与刑法理论》,载《刑法杂志》,2007第2期,第414―416页
[7](英)Peter Alldridge ,《关于刑事法研究》 ,Aldershot Ashgate Publishi Ltd,2000年版 ,第209页
[8]高巍,《略论运输毒品罪的几个问题》,《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9月,第22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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