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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秘密载体的保护措施

    [ 唐青林 ]——(2014-10-5) / 已阅9236次

    文章出自:《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此处本文做了大范围的删减处理,需看全文,请购买参阅该书正版书籍之完整内容。

    案情要旨
    商业秘密载体,即商业秘密的物质表现形式,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纸质文件、磁质文件等。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和监控机构对涉密信息载体进行专人专管,并根据信息的类别做好定密工作,对于交付使用的涉密信息指定严密的交接手续,并指定专人对相关载体进行更新、整理和及时维护。 
     
    基本案情
      LW得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18日,主要经营激光雕刻机的销售业务。LW得公司主张公司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向法院提交了包含40家客户名称的表单等交易资料证据,其中合同及相关报关单均为复印件;以及为发展客户所花费资金的相关票据28张,金额共计人民币114万余元。
    郭海某于2008年入职LW得公司,任职公司海外部经理职务,负责管理海外部的日常工作,2011年8月30日从公司离职。津海公司成立日期为2011年8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郭海某,经营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等。
    郭海某于2012年1月13日向申经理及赵经理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就自身离开LW得公司另行成立与LW得公司相同的业务的公司向两位部门经理进行了解释与说明,并称其公司成立后仅销售了两台机器。申经理及赵经理称,LW得公司因信任郭海某将所有客户都交予其处理,郭海某走后LW得公司失去了重要客户戴小姐等,而郭海某否认与戴小姐进行过交易,仅承认与阿尔及利亚客户交易过一次。
    为证明其对客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LW得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制定并于2008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海外部管理制度》(另称《2008海外部管理制度》)以及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员工守则》及相关《收到文件或票据确认签字》(简称“确认文件”)文件。《海外部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员工工作信息的上报义务,并严禁私人U盘和移动硬盘、个人手机拷贝公司资料信息、不准使用私人的MSN、SKYPE等聊天账号等多项措施;《确认文件》文件显示郭海某签字确认收到了《员工守则》和《2008海外部管理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中,LW得公司主张的该公司商业秘密为包含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以及其他交易相关信息的客户名单,属于经营信息。
    本案中,LW得公司花费了较多资金和劳动,主要通过参加国内外展会以及采用阿里巴巴网络推广服务的方式发展和积累客户,逐步形成涉案的客户名单,相关客户信息并非为其他同业经营者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津海公司和郭海某称涉案客户信息可以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获得,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LW得公司提交了大量其与客户名单中客户进行业务交易的《汇入汇款通知书》、合同及报关单等相关资料作为证据,虽然其提交的合同及报关单均为复印件,但因其能提供不能提交相关原件的合理解释,且有银行开具的《汇入汇款通知书》加以佐证,故法院认可其提交的合同及报关单证据的真实性,并确认其主张的客户名单中的39位客户均与其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系其公司客户,涉案客户名单能为其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根据LW得公司提交的《海外部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收到文件或票据确认签字》等证据,法院确认LW得公司制定了较为严密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向其公司员工明确了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和采取的保密措施,并向公司员工进行了送达。综上,法院认为LW得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客户名单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规定,构成商业秘密,其中阿尔及利亚客户及客户某某的相关业务信息属于LW得公司商业秘密的组成部分。
      关于本案中二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2008年至2011年期间,郭海某曾为LW得公司业务员,并曾担任海外部经理职务,其与LW得公司的阿尔及利亚客户某某及客户某某均有过业务交易,熟知上述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经营信息,并且其亦应明知LW得公司制定的相关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但郭海某于2011年8月离开LW得公司后,当月即成立与LW得公司经营相同激光雕刻机销售业务的津海公司,并在经营过程中与阿尔及利亚客户和某某进行了业务交易,主观恶意明显,侵犯了LW得公司的商业秘密,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津海公司和郭海某关于其客户并非LW得公司客户、其未侵犯LW得公司商业秘密的抗辩主张与所查明事实不符,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此外,虽然津海公司和郭海某否认其收到的《2008海外部管理规定》即为《海外部管理制度》,但未能提交其所收到的《2008海外部管理规定》作为证据,其称未看到过《员工守则》的具体内容,但该理由明显缺乏合理性。故法院对上述抗辩意见亦不予以采信。
      关于赔偿损失部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本案中,LW得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津海公司和郭海某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法院将根据津海公司和郭海某侵权期间,津海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而达成的业务交易金额、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及LW得公司声称的激光雕刻机销售业务利润率范围,估算津海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其赔偿LW得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JZ海跃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海某于停止侵犯原告北京LW得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
      
    专家点评
    从LW得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可以看出,该公司相当注重对办公电脑、软件、U盘、硬盘等一系列载体的保护。事实上,这也为该企业主张其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有利证据。这就牵涉到在商业秘密的管理过程中的涉密信息载体的管理问题。何所谓商业秘密载体?企业该如何实现对商业秘密载体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呢?
    商业秘密载体,即商业秘密的物质表现形式,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纸质文件、磁质文件等,包括计算机硬盘、软件、U盘、移动硬盘、磁带、录像带、光盘等。随着科技的发展,当今社会的商业秘密也呈现出电子化和无形化的特点,给商业秘密的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
    根据《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1997)419号)相关规定,国有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窃密、泄密和破密。要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等,专门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国有企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职工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并确认职工知悉保护商业秘密的事实。可见,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管理和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载体:
    第一、设立专门的管理和监控机构。如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小企业或商业秘密相对较少的企业,也可以指定由专人负责,对分散在企业的技术、生产、经营等各部门的涉密信息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监控,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打探或翻阅。
    第二,做好企业涉密信息的定密工作。明确了管理职责和责任人员后,由负责人员对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容、知悉人员等进行明确且合理的划分,根据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将企业涉密信息进行等级划分,并加以标识,以起到告知、警示的作用。其中,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标记为“绝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较为重大影响的,标记为“机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一般重大影响的,标记为“秘密”。同时,针对不同等级的涉密信息制定不同形式的管理标准进行区分管理。
    第三、制定严密的移交手续。完善的移交手续是确保企业商业秘密的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的重要保证。对此,企业可以要求相关管理人员填写《商业秘密信息表》、《商业秘密载体移交记录》、载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手册》等表格或文件,并要求其亲笔确认签收。
    第四、负责人员应当经常对相关载体进行更新、整理和及时维护。对于新近取得的商业秘密,应当及时做好登记、归档工作;对于不再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载体,应当及时销毁。
    本案中,鐳沃德公司对于作为企业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采取了制定企业管理制度、限定特定工作路径、安装网络监控、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一系列较为严密的保护措施,同时基于涉案客户名单的不公知性以及对原告企业的实用性和经济效益性,故法院对于二被告提出的客户名单不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有关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
    1、诉讼过程中,复印文件的证据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在商业秘密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文件,应当尽可能地提供原件。但有正当理由证明提供原件或原物确有问题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在本案中,虽然LW得公司提交的与客户名单中客户进行业务交易的《汇入汇款通知书》、合同及报关单等相关资料及报关单均为复印件,但因其能提供不能提交相关原件的合理解释,且有银行开具的《汇入汇款通知书》加以佐证,故法院对其提交的合同及报关单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可。
    2、如何确保《员工手册》、《公司管理制度》等有效发挥对员工的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要确保载有商业秘密保密条款的《员工手册》、《公司管理制度》等文件的法律效力,应以员工亲笔签收为前提。
    本案中,LW得公司提交的《海外部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收到文件或票据确认签字》均有员工的亲笔签名,故法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可。
    3、客户名单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中客户名单又称为客户信息、通常指经营者将其作为交易对象的客户名录、地址以及其材料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指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殊客户。”
    本案中,LW得公司通过长期的积累,花费了较多资金和劳动,逐步形成涉案客户名单,该信息并非为其他同业经营者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且该客户名单能为其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同时LW得公司还通过制定企业制度、限定特定工作路径、安装网络监控、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一系列保护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合理保护,故法院对于LW得公司提出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的主张,予以支持。
    4、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本案中,LW得公司通过制定企业制度、限定特定工作路径、安装网络监控、与员工签订了《海外部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收到文件或票据确认签字》等文件(均有员工的亲笔签名为证据)等方式,向其公司员工明确了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和采取的保密措施,并向公司员工进行了送达。故法院认定,鐳沃德公司对涉案中的客户名单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
    5、赔偿损失的确定标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本案中,LW得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津海公司和郭海某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法院根据二被告侵权期间,津海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而达成的业务交易金额、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及LW得公司声称的激光雕刻机销售业务利润率范围,估算津海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其赔偿LW得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对于原告公司主张的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请求未予全额支持,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四万元)

    法条链接
    1、《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1997)419号)
    国有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窃密、泄密和破密。要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等,专门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国有企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职工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并确认职工知悉保护商业秘密的事实。
    2、《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在诉讼过程中,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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