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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菊花9百万存款失踪案判决中的谜团

    [ 肖佑良 ]——(2014-6-6) / 已阅14174次

    经多方了解,张菊花得知自己的900万元存款是被何某利用U盾通过网上银行转走的。而此时,她才知道,何某并非什么行长,只是营业部主任。
    据张菊花回忆,当时她在柜面办理业务时,出于信任,完全是按照柜面工作人员的要求在不停地签名,也没细看,她没想到工作人员居然给她开通了什么网银、U盾的服务。事发后,警方介入此案,何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已经移交法院判刑,其涉嫌诈骗一案仍在侦查阶段。
    据何某交代,郑某某、张菊花等人都是通过陈某介绍认识的,陈某知道他在扬中放高利贷,就想让他赚点钱,同时自己也赚点利息。于是,2008年6月,他在工行营业部办公室接待了张菊花等人,并向两人出具了两份承诺函,但上面的业务公章是假的。这个章,是他花200块钱找人刻的假章。因犯伪造印章罪,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法院查明,当日,张菊花办理好存款手续后,何某向张菊花出具了盖有“中国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业务公章”的承诺函和保管单。承诺:“保证存款安全;在约定期限到期日凭活期存折或保管单来扬中工行营业部支取本金;如若违反上述条款,扬中工行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该承诺函上何某签了两次名,并捺有手印。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08年12月21日止,何某将张菊花账户中的900万元陆续转出,用于偿还其个人其他债务。公安机关从何某处搜查到两张便条,其中一张写有张菊花的存款数额900万元和密码123456,以及郑某某的存款数额100万元和密码888888。张菊花的密码由其本人设置。
    ……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柜面工作人员洪某某在公安机关陈述,张菊花本人在柜台外密码键盘输入密码,洪某某将U盾、存折、卡等整套资料全部通过银行柜台凹槽交给了张菊花本人。
      而何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在一辆商务车上,张菊花交给他一个信封,里面有2个U盾,2张灵通卡,分别是张菊花和郑某某的,另有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
    该供述亦与公安机关从何某处搜查到分别写有张菊花、郑某某的存款数额和密码的两张便条相互印证。
    ……
    从查明的事实看,张菊花在开立账户后,将银行卡、U盾及密码都交付和告知了何某,这个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都能意识到。而开户说明书上也明确记载了“客户应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及存折,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客户保管,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以上摘自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高苑《900万无存款失踪 银行被判不用赔》一文)
    银行内鬼:后来警方的调查表明,转走此款的人正是何卫华。何卫华向警方承认,为张菊花办理存款手续后,柜员并没有将U盾交给张菊花,而是通过王程转交给了何卫华,而王程在向何卫华转交张菊花的U盾时,一并将探知的密码也告诉了何。
    张菊花向扬中市工行所索要存款,后者告知她说,此事系何卫华个人所为,涉及到何诈骗客户资金,责任不应由银行承担。无奈之下,张菊花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扬中工行返还存款。
    受理案件后,镇江中院的主审法官席某非常负责,通过外调,向当时为张菊花办理存款手续的洪伯章提取了证言。洪伯章承认,他将U盾通过王程转交何卫华,正是根据何卫华的授意,“何卫华是我们营业部原来主任……何卫华叫我办事我不能不办。”(以上摘自人民网作者肖山《储户9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疑为工行职员盗转》一文)
    从前述材料来看,U盾转到何卫华手中有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一审法官及公安查明的事实:何卫华承认柜员并没有将U盾交给张菊花,而是交给王程并由王程转交给他的。而具体为张菊花和郑某某办理存款业务的柜员洪伯章也承认了此节事实,并讲清为何这样做的理由。第二种说法就是柜员洪伯章后面在公安又作了证言,推翻了前述事实,改口说U盾、存折及卡等整套资料全部通过柜台的凹槽交给了张菊花本人。同样,何卫华在公安机关也改口说是在一辆商务车上,张菊花交给他一个信封,里面有2个U盾及两张灵通卡,分别是张菊花和郑某某的,另有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江苏省高院据此认定U盾及灵通卡是张菊花交给何卫华的。
    案发后警方从何卫华家搜出两张便条,上面有张菊花和郑某的存款金额及密码。可是何卫华后面一次被公安机关问话时,又说是只有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一张纸条与二张便条,明显是矛盾的,二审法院却坚持认为是“相互印证”的。其实,这个事实很容易查清,只需要看看两张便条上的笔迹是不是张菊花所写的就很清楚了。
    从前述材料中可知,当柜员为张菊花郑某某办理存款时,一个与何卫华关系密切的名叫王程的人就站在张菊花她们旁边,其目的就是为了刺探张菊花和郑某某存款时输入的密码。对此何卫华在公安交待时也曾供认过密码是王程探知的。这意味着那两张写有存款金额及密码的便条,应是王程或者何卫华所写。
    洪伯章为何要改口?扬中工行不愿意承担责任,洪伯章不可能违背单位的意志。他如果在二审期间仍然坚持U盾是自己按何卫华的授意交给王程的,就意味着银行在办理存款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银行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洪伯章改口是可预见的。
    U盾不是张菊花交给何卫华的,而是柜员洪伯章在何卫华的授意下,将U盾交给了王程,王程将U盾转交给何卫华,一并将刺探获知的密码也告诉了何卫华。
    总之,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刑事犯罪案件。何卫华与王程内外勾结,诈骗储户存款的事实已经基本清楚,所获得赃款用于个人偿还债务,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洪伯章的行为也已经涉嫌犯罪,在公安机关对何卫华涉嫌诈骗立案侦查的情形下,洪伯章向公安改口作虚假证言,特别是何卫华违规行为先前已经暴露的情形下,仍然帮助何卫华获得储户张菊花郑某某的U盾,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帮助犯,退一步讲至少构成伪证罪,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高院对张菊花900万存款案的一纸判决,不仅免去了银行的民事责任,而且免去了何卫华等人的刑事责任,对司法公信力将产生怎样的消极影响,目前尚难以预料。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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