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秋怡 ]——(2014-5-9) / 已阅8757次
中立而无偏见是对调解员在履行职责时的基本要求。因此,在调解程序中,调解员应当始终坚持扮演中间人的角色,起着增进沟通、交流的桥梁纽带作用,促使当事人自己达成协议。调解员本人没有义务自己来解决冲突。关于这一点,《调解法》规定,调解员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时,有权终止调解。但研究者认为此项规定违背了调解的自愿属性,根据该属性调解的当事人自愿开始或终止调解。
另外,调解员在心理上是不能偏向任何一方的,因为调解员的偏好会影响调解结果的公正合理。所以调解员从一开始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状况有可能会使他产生偏见,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该调解员的调解。《调解法》罗列了如下三种威胁调解员公正性的情形:与当事人一方存在某种个人关系,比如合同上的或业务上的关系;与调解结果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调解员本人或与他同一机构的其他人员在除调解以外的其他场合中支持过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3)责任
《调解法》明确规定,调解员违反诚信原则,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当事人损失时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确保调解员承担责任,《调解法》明确规定调解员须投保或提供足额担保。如果因调解员的过错导致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调解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3.调解员的执业要求
《调解法》中最薄弱的一环莫过于有关调解员资格的规定。相较于各州立法中对调解员资格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调解法》仅规定了“通过国家正式认可的机构发布的特定课程的人员可以获得调解员资格”,以及调解员必备的基本能力,如法律知识、心理学、沟通技能等。研究者认为,这样的全国性规定只设定了一个笼统的最低标准,没有规定具体的教育年限、费用、科目、有教育资质的机构等重要信息,这使人们很难了解在西班牙,什么样的调解员才是合格的。地区要求和联邦要求的差异必然导致这样一种状况:各地区标准不一,对调解员资格难以互相认可,调解员大多只能在本地区执业。
除了教育背景,调解员还需符合如下一些基本要求:必须是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从事的职业不能对调解产生法定限制等。但是,《调解法》也没有就这些基本要求作出实质性规定,更没有要求对各地现有调解员进行国家注册。法律虽然授权政府建立调解员名册,但这项工作至今毫无进展。
三、《调解法》之评析
西班牙调解立法虽然在近年才进入全国性的民商事立法规划,但作为一种于实践中存在已久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在西班牙社会受到广泛的青睐。尽管缺乏官方的评估数据,研究者通过民间研究机构的数据初步证实了这一点。根据西班牙社会学研究中心2011年2月的数据,对于解决纠纷,57%的受访者宁愿承受一些损失也更倾向于自行达成协议,15%的受访者倾向于寻求第三方中立的仲裁方案,而只有22%的人愿意走上法庭。
这一数据和该机构随后的一项调查结果互相印证。在该调查中,调查者被提问如何看待西班牙现有司法体制的表现。调查结果显示,37%的受访者认为西班牙的司法体制运行不良,29%的受访者认为表现一般,而仅有18%的人认为表现良好。这样的答卷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西班牙民众青睐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
《调解法》在总体上获得了相当正面的评价,然而在运行的过程中也受到了一些批评,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有关调解员教育资格的过于笼统模糊的规定。虽然西班牙国会在修改审议《调解法》时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增加了规定,但仍无法满足实践操作的要求,有待今后的立法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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