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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大利:“刑法之乡”的赦免制度

    [ 王恩海 ]——(2014-4-22) / 已阅7065次

      赦免制度系现代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犯罪与刑罚消灭的重要理由。被誉为“刑法之乡”的意大利,其现行刑法施行于1931年(由时任总统墨索里尼于1930年签署公布),其中也同样规定了赦免制度。
      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意大利的赦免制度同样可以区分为大赦与特赦两种。
      《意大利刑法》第151条规定了大赦,是刑法总则第六章“犯罪和刑罚的消灭”第一节“犯罪的消灭”的组成部分。
      根据该条规定,意大利大赦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使犯罪消灭和使刑罚消灭,前者称之为免罪性大赦,后者称之为免刑性大赦。免罪性大赦中的“犯罪”,仅仅限于在大赦令发布的前一天已经完成的犯罪(除非大赦令另外规定了日期),在赦免案提出后实施的犯罪,不在赦免范围。免刑性大赦则针对已经在接受刑罚处罚的罪犯,这里的“刑”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与免罪性大赦既免罪又免刑不同的是,免刑性大赦仅仅针对已经生效的刑罚,犯罪的其他法律后果,如作为构成累犯或不得适用缓刑的条件则依然存在。
      无论是免罪性大赦还是免刑性大赦,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仅仅适用于符合大赦条件的各单项犯罪,因此,犯有数罪的被告人或罪犯,并不会因逢有大赦而完全免除该单项犯罪之外其他犯罪的法律后果。
      除此之外,意大利刑法还明确规定,大赦可以附加条件或者义务,例如,不得因大赦而免除因犯罪而产生的民事义务,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是被告人或者罪犯可以放弃国家给予的赦免,对此,理论上的常见解释理由是被告人或者罪犯认为自身清白,完全无辜,一旦认可大赦,则意味着认可法院的判决。
      为打击严重犯罪,意大利的大赦并不针对如下情形:累犯、惯犯、职业犯和倾向犯,除非大赦令对此作出了不同规定。
      《意大利刑法》第174条规定了特赦,是刑法总则第六章“犯罪和刑罚的消灭”第二节“刑罚的消灭”的组成部分。
      根据该条规定,特赦的内容是免除已判处的全部或部分刑罚或者将其改变为法律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刑罚,但这仅仅限于主刑,并不会使附加刑消灭,除非有关命令作出了不同规定。同时,特赦并不使处罚的其他刑事效果消灭。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特赦只能在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刑罚进行累计后适用一次。
      与大赦相同的是,其所针对的犯罪也仅限于在特赦令发布的前一天已经完成的犯罪,除非特赦令另外规定了日期,特赦同样可以附条件或义务,同样不适用于累犯、惯犯、职业犯和倾向犯等情形,除非特赦令对此作出了不同规定。
      赦免的程序问题则由《意大利宪法》(系战后修订,于1948年1月1日生效)规定。根据《意大利宪法》的规定,赦免的权力归属于立法机关,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才能颁布,而且这种法律的每一条和最终结果,都必须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批准,参众两院通过赦免令后,由总统予以签署发布。同时,《意大利宪法》第75条规定,对大赦和特赦事项,不得进行全民公决。
      纵观意大利刑法关于赦免制度的规定,可以发现,其大赦有免罪性大赦和免刑性大赦之分,前者可以消除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某些犯罪的法律后果,后者只对已被判刑的罪犯适用,只具有免除刑罚的效力,但不产生免除犯罪的作用,同时,免刑性大赦既针对主刑,也针对附加刑,但不涉及犯罪的其他法律后果。特赦以特定个人为适用对象,以被判处刑罚的有罪判决已经发生效力为适用条件,与免刑性大赦不同的是,其仅仅限于主刑,不包括附加刑。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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