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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究视频网站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 马远超 ]——(2014-4-15) / 已阅9426次

    三、追究视频网站刑事责任之可行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违法行为,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一律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合法行为,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一律予以法律保护。根据2011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营利为目的达到以下情节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5)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6)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犯罪。因而从理论上而言,过去10年内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追诉其刑事责任。然而,众所周知,我国的视频网站行业内,绝不仅仅天线视频网站一家已经触犯上述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标准。那么,我国的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法院是否会追究其他视频网站尤其是国内知名视频网站的刑事责任呢?
     
     2011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虽然达到前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经著作权人制止后停止侵权,通过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著作权人谅解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曾因侵犯著作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处罚二次后,再次侵犯著作权的除外。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虽然达到前条第二款规定标准,但经著作权人制止后停止侵权,通过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著作权人谅解的,可以不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但曾因侵犯著作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处罚二次后,再次侵犯著作权的除外。”最高院研究室起草上述解释稿的主要考虑是: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远远重于世界其他国家,而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尚较为普遍。文学艺术作品有其特殊性,一些著作权人并不特别看重经济利益,出于普及知识、推广价值、推销理念、扩大知名度等目的,并不积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也有一些著作权人只要侵权人知错就改,赔偿损失就行了,不愿再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不愿确已悔改的侵权人承担过重的刑事责任。在与相关著作权协会组织座谈时,他们也普遍强调只要侵权人能够认罪悔改、赔偿损失,就同意对其从宽处罚,甚至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促进社会和谐,也为了克服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的唯数量论或者唯数额论,对于虽然数量上达到入罪标准,但经著作权人制止后停止侵权,通过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著作权人谅解的,也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甚至可以依法不认为是犯罪;同时,对于虽然达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量标准,但经著作权人制止后停止侵权,通过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著作权人谅解的,可以不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可以判处更为适当的刑罚。
     
     上述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明显释放了与2004、2011年司法解释不同的刑事政策信息,明显放松了追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体现了不同民意、不同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冲突的客观存在。如果有证据证明一些国内极为知名的视频网站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情节符合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当地的司法部门是否有勇气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程序,也是值得怀疑的,至少目前来看,仅有天线视频网站这一家属于中等规模的企业被推上了刑事被告席。如果司法机关进行选择性执法,部分或者个别的视频网站被追究刑事责任,部分或者个别的视频网站可以游离于刑事责任之外,如此一来,如何保障刑事法律的尊严?如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何使得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心服口服?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追究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刑事责任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我们不宜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类推为发行发行,无论是“视为”发行行为,还是“属于”发行行为,均违背了《刑法》第217条“复制发行”概念的本义。是否追究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刑事责任,不应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决定,而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多数意见决定。


    参见《网播盗版剧 天线视频被追刑责》,载《新京报》2011年10月14日A13版
    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参见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参见庄春晖:《土豆网去年净亏损5亿元》,载《东方早报》2012年3月2日
    参见《酷6土豆第三季双双亏损》,载《新京报》2011年11月16日B06版
    参见《百度占奇艺53%股份 奇艺累积亏损或超2.6亿元》,http://stock.591hx.com/article/2012-03-31/0000450584s.shtml,访问日期:2012年4月2日

    参见王世洲著:《关于著作权刑法的世界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79页
    参见王迁:《论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界定(上)——兼评“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参见蔡军:《论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类别化》,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6期

    参见王迁:《论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界定(下)——兼评“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参见张宝峰:《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与刑法相关问题研究》,http://www.jcrb.com/zhuanti/fzzt/djzscq/zf/201104/t20110415_530186.html,访问日期:2012年3月15日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马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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