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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时代法官的精神和修养

    [ 王子伟 ]——(2014-4-14) / 已阅5607次

    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空前觉醒,社会公众对自身的权利更加关注,对善治、对公正、对司法裁判者修养的追求愈加严格甚至近似苛刻。作为司法活动的核心,新时代司法裁判者在面对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要求的同时,必须提高自身修养,积极适应社会对司法的期待和需求。


    众所周知,法官的道德良知是最好的法律,而慈悲与清净之心则是升华法官良知的本原动力。因为作为意识与行动的主宰,心灵与道德是否清净直接关系着司法公正与否。一个法官具有一颗清净无私之心比任何精湛的司法技艺都关键。如果一个法官没有一颗良善之心,司法技艺越高,对司法公信与权威的损害就会越大。


    何谓慈悲,何谓清净?慈悲就是怀有一种悲天悯人的人文关怀,对于大众具有像传教士一样的救赎之志;清净就是“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的心地状态,“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司法人格。能做到这一点,就会有一种“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崇高道德风范和伟大人格力量。而恰恰这种道德风范与人格力量正是法官推动社会公正的重要精神力量,也是这个社会前进的动力。在此高尚人格下的司法判决才可能最大限度地不偏不倚、公正无私,才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同。也正是基于这个意义,法官才可能逃离法条主义的枷锁而超越法官这个角色的本身,法律制度才能产生它的最大效用,即使这些制度存在漏洞,也会因为司法者心灵的纯正而得以纠偏。


    慈悲清净之心外化的成果就是司法智慧。它是保障司法产品质量的核心要素。对于一个法官来说,智慧与良知同等重要,既要有慈悲之心,也要有慈悲之智。如果一个法官没有良好的司法智慧的话,其裁判要么不被接受,要么会受到公众媒体对其司法智力的质疑,而这一切都对司法公信力有很大伤害。“李昌奎”以及“彭宇”式的系列案件,就使司法声誉与权威受到削弱。尤其是“彭宇”案件之后,“扶与不扶老人”一度成为网络热门话题,而行人见死不救的现象似乎陡然增多。这给本来就不能承受舆论之重的“好人没好报”压上了一根极为沉重的稻草。


    可见,法官之智慧对于社会规则和社会风气的确立是何等重要。由于判决是一个包含各种化学成分的“化合物”,法官须注意这些灵活多变的社会现象,不能漠视社会公众的普遍看法。这就需要法官犹如中医治病一样,需要一种辩证思维的方法,对法律的审视与司法方法的运用应该是整体性、系统性的,而非简单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辨证思维的方法首先是逻辑的方法,这是法官判决的基础。尽管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但这并不说明逻辑一致性原则应该受到摒弃。广受诟病的“同案不同判”,就是必须严格坚持逻辑方法的最好注脚,但是,逻辑道路并非一片坦途。有时候将一个逻辑推理运用到极致的时候,可能会指向另一个结论,甚至是相反结论。著名的阿罗悖论已经从数学上作出严格的证明。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考虑历史、习惯、立法意图等因素以及由此带来的实际效果,对相互冲突的法律目的和价值取向作出选择,消除法律的冲突与抵触,从而获得可资适用的法律规则。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法官重要的是行道,行公正之道。其不仅需要良知与智慧,还更需要知行合一的实践精神与勇者不惧的刚强。这是法官的基本人格。知行合一的基本要求是知行一致,始终依据内心的规范认识作出相应的裁判,忠诚于法律,信仰于法律。它要求法官首先要在“知”的基础上着重在“行”上下功夫。如果笨拙而生硬地把糟糕的理论塞在相应糟糕的实践上时,那在世界上就再找不到比这更不可原谅的事情了。


    更为重要的是,法官需要持之以恒地坚守与担当,事不避难,迎难而上,无惧邪恶,哪怕“粉身碎骨浑不怕”也要“要留清白在人间”,绝不卑躬屈膝、攀附权贵,绝不随波逐流、推波助澜。尤其是在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问题上,该判无罪的坚决判决无罪,该判有罪的坚决判决有罪,绝不放弃司法原则,决不放弃定罪量刑的独立性。实际上,只要裁判者真正能刚正不阿,别人反而还佩服裁判者的傲然骨气和专业水准。


    总之,法官应该是一个“只向真理低头”之智者,是一个富有智慧而又有严格法律逻辑训练之学人,是一个铁肩担道义、不畏强权之斗士。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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