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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决“陪而不审”问题之我见

    [ 夏文郁 ]——(2014-4-9) / 已阅4864次

    人民是司法的真正主体,在我国已经正式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现在有些人看不到贯彻陪审制度所取得的主流成绩,而一提到支流问题“陪而不审”就只是指责、埋怨,更有甚者,认为应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是不对的。制度设立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不一定是制度本身的问题,废除有因噎废食之感。其实,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我们的责任应该是满怀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高度自信心和认同感,以热情帮助、积极解决的态度对待“陪而不审”问题,通过纠正、杜绝以及探索和改革,使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完善。

    笔者自2006年担任陪审员以来,时常想着要争一口气,当一个合格的陪审员,不要让人家说陪审员“陪而不审”。一方面,我时常观察“陪而不审”问题的具体表现,思考其形成的原因,探寻应怎样杜绝;另一方面也在自己的陪审实践中,为力避“陪而不审”作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努力。笔者体会,即使是在现有的条件下,陪审员只要提高认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解决“陪而不审”问题上就能有所作为,就能表达民意、监督司法,做到为案件的公正审理绵力尽责。

    探究“陪而不审”问题形成的原因,根据笔者的陪审体验,最为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贯彻陪审制度的人,在于人的认识不足、工作没有做到位。因此,应提高认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多措并举解决“陪而不审”问题:

    一是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领导和法官,要高度重视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工作。近几年来,各级法院普遍重视了陪审员工作,呈现出新的面貌,但有的只是把陪审员当作缓解审判人员不足的力量。对这一工作的认识,不能只是停留在“填充办案力量”这样一个层面上,因为这样的认识没有体现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落实陪审制度,实际上是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走群众路线,汲取民智、强化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生动实践。做好陪审工作,不只是陪审员的事,法官也应是贯彻陪审制度的践行者。因此,要充分理解现行的陪审制度所蕴含的人民当家做主、在司法领域参与管理的政治价值和分享权利的司法价值,进而在思想上同国家立法机关的精神保持一致,并且在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营造尊重陪审员的良好氛围。从实际情况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使用、考核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基本上都是由法院来实际操作和掌控;从这一角度讲,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能否杜绝“陪而不审”,除了要看陪审员自身的努力状况之外,终究还是取决于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的程度和贯彻的力度,取决于法官是否为陪审员与其共同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实际的支持与条件。现在的问题是存在着两个“不够”,一个是法院和法官对陪审员客套有余,加强管理、大胆使用不够;另一个是法官和陪审员基本上是“两张皮”,开庭时在一起,开完庭不见面,在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沟通交流不够。这就要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大众司法理念,高度重视陪审员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独特优势,真正落实好有关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决定、办法、规定和细则等制度,确保他们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他们在案件的审理、监督和调解等方面的作用。

    二是人民陪审员要增强民主意识、焕发履职热情、提高履职能力。陪审员要认清陪审制度的民主本质及其价值,提高对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自觉性,还要明确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自己应做的工作。在掌握法律知识的法官面前,陪审员要大胆地与其交流,特别是要在案件评议中表达自己的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这是陪审员诸多权利中的核心权利,也是陪审员发挥作用、杜绝“陪而不审”问题的关键。抓住了这一诀窍,就基本抓住了做好陪审工作的“牛鼻子”。

    三是要把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落实合议庭负责制结合起来,强化合议庭的功能和职责。一方面法官要向陪审员介绍案情,强化告知义务和法律指引,改变陪审员只“参审”不“参判”的状况,使陪审员自始至终参与到案件中来,平等行使权力。另一方面要纠正现行合议制中存在的“形合实独”(即在合议制表象下承办法官的独任审判)问题,包括纠正由这一问题所产生的“合而不议”的现象。因为坚持案件的评议制度,让合议庭既有“合”又有“议”,不仅是案件审理应遵循的程序,而且也是落实陪审员独立行使表决权的重要环节。

    四是要把解决“陪而不审”问题和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自身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制度本身的完善。当前,应进行两个方面的探索,一方面探索建立陪审员绩效考核机制。对陪审员的工作态度、职业纪律、陪审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档案资料,作为决定是否表彰、退出或提请继续任命的主要依据。另一方面探索建立陪审员责任追究机制。现行的法律,对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规定得很明确,但对于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规定,却显得不够清晰。由于陪审员与法官“同权不同责”,导致陪审员“权”与“责”失衡,或只有“权”而无“责”,在这种情况下,“陪而不审”就难以从根本上避免。因此,在这方面应进行必要的探索,在弄清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能区别的基础上,明确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同时明确陪审员失职的责任追究。通过这些探索,完善考核监督机制,促使陪审员工作尽职尽责,以加快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范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这一要求,扎实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实现新的发展,就要切实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笔者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各级法院和广大的法官以及陪审员的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解决“陪而不审”问题的乐观前景可期,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事业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阳光审判”进一步发挥可望。


    (作者系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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