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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检察学与相关主要学科的关系——兼谈检察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

    [ 贺胤应 ]——(2014-4-4) / 已阅6835次

    内容摘要:在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的今天,我们应当对检察学与相关主要学科(宪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学、刑法学)的关系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梳理检察学与这些学科的联系与区别。从联系的角度来看,检察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是站在这些学科巨人的肩膀上在成长。从区别的角度来看,检察学和这些学科具有不同的学科性质、学科特点及理论体系,检察学具有很强的学科独立性,将这些学科中有关研究内容纳入检察学的理论体系中,既符合学科成长的规律,也符合社会科学分工和细化的规律;既有利于这些学科的深入发展,也有利于检察学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检察学 宪法学 诉讼法学 犯罪学 刑法学


    如果说我看得比别人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 牛顿

    一、引论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以检察理论研究领域为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景象:一套检察理论研究的评价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一支有一定理论素养和学术影响力的检察理论研究队伍逐步壮大;一些检察理论研究的载体和平台逐步搭建起来;一大批有份量的检察理论研究论文和著作逐步面世,检察理论研究在促进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检察理论研究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通过梳理这三十年的检察理论研究的发展脉络,笔者发现检察理论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平衡现象。这些年来,围绕法律监督权、检察权及其配置、公诉权、侦查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等方面产生的理论研究成果在数量上很多,在质量上也比较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关于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均令人不满意。有学者指出,在我国,检察学作为一门学科的要求,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已出现,适应这种要求,当时还出版了一些有关检察学的教材。 现在20年已经过去,仔细梳理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发展脉络,笔者认为,这20年,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总体而言,进步不大,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尚存在较大争议。以2007年11月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在上海举办的检察学理论体系研讨会为例来看,这是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成立后举办的首次学术会议,会议的核心议题是“检察学理论体系”。根据研讨会论文集所收录的论文来看,众多学者和专家对检察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体系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论述,但是,对于这些问题尚存在重大分歧,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尽管研究成果不能让人满意,然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以来,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成果多属于探索性和尝试性,具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从理论研究的规律来看,法律监督权、检察权及其配置、公诉权、侦查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等检察基本理论的研究属于“量的研究”,即在检察理论研究的大框架中,对于检察基本理论的研究必须先行,待研究质量和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之后,量变就会引起质变,才会逐渐出现对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要求,进而,对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才会有比较扎实的根基,才会言之有物,才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的今天,尤其是在检察学理论体系研讨会成功召开之后,应当说,有关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已经具备了扎实的“量”的基础,应该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力争使检察学的学科特点和理论体系更加清晰和明朗,使有关检察学的观点在分歧中逐步达到统一。
    笔者认为,检察学的学科成长和发展也符合新兴学科成长的一般规律。在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三级等学科,尤其是其中的一些交叉学科,其学科成长规律一般均具有这样的特点:一个新兴学科在正式成熟和独立之前,通常依赖与相关学科的紧密关系而存在,随着学术研究的不断深入与学术分工的不断细化,在该相关学科内部逐渐会产生学科分化,与该相关学科核心部分关系不密切的一部分会逐渐被剥离出来,被该相关学科的一些学者或其他领域感兴趣的学者逐渐认识,于是,这部分学者专注研究这一部分内容,在研究过程中经过与其他学科中性质相同的知识相联系,日积月累,逐渐形成一个新的学科。大多数新兴学科,在成长之初,都免不了被贴上“边缘”和“依附性”的标签,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对有关学科问题的解决,一切都会迎刃而解。检察学的发展也要经历这么一个过程。长久以来,检察学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均存在或依附于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相关学科中,这些基本理论问题所依据的研究方法也多依赖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学术界的一些学者对检察学的研究也多是兼职进行,极少有专事检察学领域的研究者。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检察学与许多学科都表现出了不同程度的联系,这也是许多新兴学科的惯常表现。正确认识检察学与相关主要学科之间的关系,关系到检察学的学科独立性、学科建设及检察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因此,在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的今天,我们应当对检察学与相关主要学科的关系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之所以说“主要”,是因为检察学与其他众多学科之间具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但没有必要对检察学与这些学科的关系都进行专文论述,关键是要研究清楚检察学与主要学科如宪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学、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如何,此为事物的主要矛盾矣。
    二、检察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探讨
    (一)检察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探讨
    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主要研究宪法规定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 我国宪法在第三章 “国家机构”中,专设“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节,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权力性质、领导体制、活动原则、与法院、公安局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原则规定。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宪法对人民检察制度的专门规定,是检察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宪法依据,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传统的研究进路中,检察制度在大多数情况下均被纳入宪法学理论体系中。而在检察学理论体系中,按照大多数专家和学者的观点,检察制度是检察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因了这一点,检察学与宪法学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此种紧密的关系决定了进行检察制度的研究,常常需要从宪法的视角进行一番探讨。但是,检察学与宪法学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宪法学多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检察制度在整个国家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检察学则侧重于从微观的角度对检察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为检察制度的完善以及检察权的行使进行科学的论证和研究。其次,在宪法学理论体系中,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十分广泛,检察制度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方面,所占的比重非常小,理论研究的地位和重要性均较低;而在检察学理论体系中,检察制度是检察学研究的重点,占有非常大的比重,理论研究的地位和重要性均比较高。最后,宪法学属于法学基础学科;检察学研究的目的是服务检察实践,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检察学属于法学应用学科。这几点区别,要求我们必须将检察制度从宪法学理论体系中分离出来,纳入 检察学的理论体系,以利于对检察制度的深入研究。
    笔者以为,下列属于宪法学理论体系中的研究内容应当纳入检察学理论体系中。一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性质、职权、任务问题研究;二是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组织原则问题研究;三是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体制问题研究;四是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问题研究;五是检察官的职责、权利、义务、任职条件、等级、任免、任职回避等问题研究;六是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问题研究;七是人民检察院和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关系问题研究。
    (二)检察学与诉讼法学的关系探讨
    诉讼法学是二级学科,在诉讼法学之下,有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三个学科,这三个学科均与检察学具有一定的关系,其中,刑事诉讼法学与检察学的关系最为紧密,长久以来,检察学研究的大多数内容都是在刑事诉讼法学的名义下开展的。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也涉及到了有关检察学的内容,但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其学术的重要性常常被相关学科的研究者所忽略。本部分重点探讨检察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兼及检察学与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的对象是公安、检察机关和自诉人为揭露、证实犯罪而实施的指控活动,被指控者实施的辩护与防御活动,法院的审判裁判活动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活动。刑事诉讼法学是以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 刑事诉讼法学和检察学关系十分紧密,主要表现在检察学的许多研究内容均可纳入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因为这一点,常常使检察学的学科独立性和建立检察学的必要性备受质疑。笔者认为,检察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两学科联系紧密这一点我们的确不能否认,但是,两学科天然的本质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这种区别使得检察学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也使得检察学成为一门学科十分必要。首先,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程序法学,所研究的是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追诉刑事犯罪的程序;关于检察学的准确定位尚没有权威的定论,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大多数学者倾向认为检察学属于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也即追诉犯罪的程序只是检察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除此之外,检察学理论体系中还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其它研究内容。其次,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着眼点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既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专门国家机关,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证人等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检察学理论体系中涉及到的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其研究的立足点是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重点研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角色的定位、职能的发挥等问题,与刑事诉讼法学相比,检察学的研究更加具体,更加具有针对性。再次,在人类法制历史进程中,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的刑事诉讼制度先后经过了上古时期的弹劾式诉讼、中世纪纠问式诉讼而至今天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并立的逐步民主化、科学化的历程,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伴随着这一历程而发展,具有比较悠久的学科历史;而检察学则属于一个新兴学科,其学科价值、意义及理论体系尚未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认同,具有较大的深入研究价值。
    笔者以为,下列属于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容应当纳入检察学的理论体系中:一是刑事诉讼结构中公诉机关和公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二是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关系问题研究;三是检察院案件管辖的问题研究;四是检察人员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问题研究;五是检察环节的辩护和代理问题研究;六是检察机关适用拘留、逮捕等有关强制措施的问题研究;七是检察机关应遵守的时间期限与送达检察法律文书的问题研究;八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研究;九是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问题研究;十是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问题研究;十一是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问题研究;十二是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及不起诉问题研究;十三是审判程序中的检察机关职能和角色问题研究;十四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检察机关监督问题研究;十五是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问题研究;十六是检察机关在特别诉讼程序中的相关问题研究。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在第187条至190条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规定,这为检察机关进行民事审判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机关进行民事审判监督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方面,随着检察学的发展,也应当将这一研究内容纳入检察学的理论体系中,对其展开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争取使这一制度不断完善。此外,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的热点问题——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研究也应当纳入检察学的理论体系中。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机制,由于立法局限性,检察机关对于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可操作性很低,致使检察机关难以及时有效地进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学中对这一问题研究又十分少,对此也应当纳入检察学理论体系中。
    (三)检察学与犯罪学的关系探讨
    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其研究对象分别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等,其中,研究犯罪现象,主要是研究犯罪状况、特点及其变化规律;犯罪原因理论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犯罪对策的研究以便将研究成果直接运用于实践。 在检察学理论体系中,职务犯罪预防理论是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揭示职务犯罪的原因和发生变化的规律,促进查办职务犯罪的深入发展,探索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必然涉及到犯罪学的有关知识和理论。具体说来,检察学与犯罪学在研究的对象上具有部分的重叠,检察学理论体系中所具有的一部分恰好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均可以运用到职务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中来,犯罪学中的犯罪原因理论同样可以用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学中的犯罪预测、犯罪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等理论也可以运用到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研究中来。
    检察学与犯罪学的紧密联系仍然不能掩盖两者之间的重要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职务犯罪预防只是检察学理论体系的一个方面,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所涉及的犯罪学理论在检察学体系中也只是一个方面。其二,在犯罪学中,犯罪类型有青少年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计算机犯罪、毒品犯罪、女性犯罪等多种,而职务犯罪属于犯罪学中众多犯罪类型的一个分支。其三,基于前面的分析,犯罪学对所有类型的犯罪均进行研究,研究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侧重点在于有关犯罪的基本理论和成因;职务犯罪预防仅研究职务犯罪这一个犯罪类型,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相比较而言,更加具体,属于微观的层面。
    (四)检察学与刑法学的关系探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专门机关,其追诉犯罪所依据实体法主要是刑法,因此,检察学与刑法学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没有前面所论述的检察学与宪法学、诉讼法学关系紧密。
    检察学与刑法学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在构建检察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将下列涉及刑法的问题纳入其中:一是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专门机关,如何正确适用刑法、依法准确提起公诉的问题研究;二是检察机关在运用量刑建议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刑罚裁量问题研究;三是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因此,最高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科学的解释刑法问题研究也应该纳入其中。
    检察学与刑法学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首先,刑法学属于二级学科;对于检察学的学科定位,有学者指出,检察学应当属于法学三级学科, 两者不属于一个学科层次。其次,刑法学属于传统学科,具有悠久的学科历史;检察学则属于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最后,刑法学属于实体法学的范畴;如前所论,检察学属于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三、结语:检察学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成长
    前面的探讨,为我们从宏观上梳理了检察学与宪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学及刑法学的关系。检察学与这些学科有联系,但更有区别。从联系的角度来看,这些学科的发展历史、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以及围绕检察制度形成的研究成果,完全可以为检察学学科建设和检察学理论体系的研究所借鉴和利用,使检察学研究少走弯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检察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是站在这些学科巨人的肩膀上在成长,相信一定可以发展的更快。从区别的角度来看,检察学和这些学科具有不同的学科性质、学科特点及理论体系,检察学具有很强的学科独立性,将这些学科中有关研究内容纳入检察学的理论体系中,既符合学科成长的规律,也符合社会科学分工和细化的规律;既有利于这些学科的深入发展,也有利于检察学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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