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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罚金刑执行中的问题及解决

    [ 张兵 ]——(2014-4-2) / 已阅9400次


    为使“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时应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落到实处,便于今后罚金刑的执行,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应将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一并纳入侦查范围,必要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及其亲属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财产,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应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可以将其纳入法院内设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范围,适用民事执行的操作程序,以解决罚金刑无人执行的问题。此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人民法院应建立罚金刑随时追缴机制,不能对罚金刑一判了之,特别是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切实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


    4.坚持以案说法和舆论引导相结合,深入宣传罚金刑。


    要采取巡回开庭、以案说法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罚金刑的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罚金刑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作用,改变部分群众以罚代刑、以罚买刑的错误认识,增强群众对罚金刑适用的理解与支持。要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特别是要让犯罪分子明确罚金刑的强制执行力,通过把罚金刑的执行与减刑、假释相挂钩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犯罪分子主动缴纳罚金,减少“空判”现象,维护法院判决的强制力,树立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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