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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关系的思考

    [ 杨智 ]——(2014-3-19) / 已阅8339次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我们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提供了新的理念和思路。
      我国的国家性质从根本上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务。这一性质决定了维稳与维权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但其具体实现方式又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张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世情、国情、党情不断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社会转型进入关键期之后,社会利益关系格局深刻变化,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因利益问题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增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维稳与维权的问题也随之产生,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大现实课题。
      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首先要弄清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维稳与维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群众维权提供了可靠保障。维护稳定的过程,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对社会主体的行为予以规范和调整,建立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国家的繁荣富强和经济的全面发展,最终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殷实的物质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维护稳定的过程也就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过程,维稳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权。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维护政权与维护人权的关系
      维稳与维权,首先要处理好维护政权与维护人权的关系。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权是维权的直接内容,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政权与人权是互为依赖、密不可分的,政权是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障,人权是政权赖以存在的基础。在现阶段,处理好维护政权和维护人权的关系,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一是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中共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维护政权同党的领导是一致的。同时,中共共产党又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维护人权与党的领导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处理好维护政权和维护人权的关系,首先要把加强党的领导放在首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二是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就是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在现阶段,要尊重和保护人权,首先要改善民生,要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在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富足、更加体面。
      三是要努力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这既是对我国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更高要求。维护政权和维护人权,应当统一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重点,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基本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法律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维护秩序与维护权利的关系
      秩序,是指在社会活动中通过一定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法律规章所建立起来的一种有序、平衡、稳定的社会状态,它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二是各种社会规范得到正常的遵守和维护;三是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维稳应当达到的理想状态。权利,是指公民或其他主体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或者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包括被道德、法律或习俗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秩序的主体一般是国家或社会大众,体现的是公共利益;权利的主体一般是公民或法人,体现的是私人利益。处理好秩序和权利的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维护秩序和维护权利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衡量美好社会的重要标准,是评价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尺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它包含了公民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只有个体的权利得到公平正义地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够持久。秩序只有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才能被个体所自觉遵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秩序和维护权利,就是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让利益受到公平保护,让权利受到公正对待,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是维护秩序和维护权利要以法律规范为基本准绳。秩序,要靠法律来规范;权利,也要靠法律来保障。法治所具有的公平性、明确性、普遍性、强制性等特点决定了它是维稳和维权最可靠的方式。法律既能明确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边界,又能区分群众正当维权行为与非法闹事行为、合法利益诉求与违法过高要求的差别;既能防止政府在维护秩序时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能防止公民的权利无限扩张而损害社会秩序;既能为秩序和权利在发生冲突时提供解决的方法和标准,又能提供公开公正的程序保障,实现秩序和权利的最大化。
      三是维护秩序和维护权利要以人民满意为评判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否让人民满意、能否做到让人民满意,是检验一切工作成效的根本评判标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其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的生活环境更加和谐美好,过上更加富裕、更有尊严的生活,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使安全感和满意度得到提升。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马克思曾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与国家权力对应的公民权利,往往与义务相伴而生。维稳形势对社会秩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希冀,在社会不稳定的情形下,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也因为这一特殊的社会目的而有些微变化。“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实际上是在法律无规定时政府该如何行动的一种指导,具有严格的形式法治的特点。但是在法律未加规定的情况下,政府尚有其他原则可供利用以证明其行动的合理性。”维护社会稳定就可以被认为是处理社会紧急突发事件的原则,政府不能也不应该死死抱住“法无授权及禁止”的律条束缚住自己的行动。
      一方面,维稳是对公民权利的维护。人们通常的误解是当社会出现紧急突发事件时,公权力的介入,尤其是政府主持维稳,是对公民权利赤裸裸的侵害。这一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人们混淆了造成权力与权利失衡的根本原因。冲突事件的直接后果是危害到整个社会秩序,从而使得公民更大的权利,甚至是生命权都得不到保障。这样看来,不稳定形势的出现是造成打破权力与权利和谐关系、造成权利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而维稳工作展开的必要正是在于社会紧急突发事件的蔓延会造成公民权利更大的损害,力图恢复社会秩序进而恢复原有权力与权利的均衡关系。
      另一方面,维稳是对公民利益的维护。国家行使的公权力也伴随了国家义务, 维稳工作毫无疑问是政府的一项义务,它对应的是公民所享有的保证社会安宁、生活有序的权利,这就为公权力积极主动的干预公民生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公民的社会权利而追求与私权利的平衡,其实质都是以对个人合法利益的维护为根本目标。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维稳就是维护公民合法利益。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湖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维稳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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