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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谈宪政问题

    [ 梅荣政 ]——(2014-3-6) / 已阅10671次

    宪政问题是国内思想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热点,既有学术研究层面的争鸣,更充满着意识形态的分歧,这是一个需要结合历史渊源和现实境况来深入辨析澄清的问题。本文就此谈些看法。

    西方宪政的由来和实质

    宪政概念是舶来品,其理论来源和具体内涵,学界历来看法不一。大致而言,有基督教政治文化母体说;有近代启蒙思想家自然法和契约论思想说;有既是基督教政治文化嬗变的产物,又凝结着近代自然法学说与契约论思想精华“结合”说,等等。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政一词具有深厚的西方政治文化背景,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标志。

    有些学者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等辞书介绍,称宪政主要指君主立宪和宪制政府。17世纪后半期,英国学者约翰·洛克在著作中最早使用了“君主立宪”一词。19世纪初,法国、葡萄牙等国最早使用了“宪制政府”或“立宪主义”等词。英国学者亨·哈勒姆著的《自亨利七世即位至乔治二世逝世的英国宪政史》一书,把英国的宪政史追溯到15世纪晚期。英国在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政体。此后,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经济势力强大起来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彻底摆脱封建势力束缚,完全掌控国家政权。在民主共和的旗帜下,18世纪后半期开始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彻底废除君主制国体,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美国独立战争后,也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一些国家效法法国、美国,在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夺取国家政权之后,先后确立了以民主共和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共和主义的宪政制度逐渐取代君主立宪的宪政制度,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主流。

    历史表明,资产阶级实施宪政,就是资产阶级在执掌国家政权后,用制定宪法的手段,把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阶级意志,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保护起来,以此明确各阶级的社会地位及阶级压迫秩序的基本准则,并为制定其他具体法律提供依据。著名的西方宪法有英国的《权利法案》(1689年)等系列法律、美国的《美国宪法》(1787年)、法国的《人权宣言》(1789年)等。这些代表性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专政性质、资本主义的国家制度和包括多党制、议会制民主、三权分立等在内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这两种西方宪政制度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对西方宪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示范作用。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都以英、美、法为范本制定自己的宪法并实施宪政。

    上述史实表明了西方宪政的实质。从其理论基础看,它是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个人主义价值观为根基的;从其产生的过程看,它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成果;从其代表的阶级利益看,它代表和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英国的《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宣言》与《美国宪法》代表了资本主义不同时期的宪政内容,制定时间先后相差百年,内容各有侧重,但其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根本一致。英国《权利法案》第4条,法国《人权宣言》第2、17条,《美国宪法》特别是1791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以不完全相同的表述,确定了一个根本的共同原则: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有一种说法需要澄清,即,有人认为西方宪政的目标是民主,似乎宪政是实现民主的手段,或者说,先有宪政,后有民主。一些人正是以此发挥,认为现在不实行宪政,就是反民主,就是搞独裁。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在近代西方,尤其在美国,民主起先在一些人眼里并不是“好东西”,而是“坏东西”,是一个近乎贬义的概念,民主与“暴民”是联系在一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新兴资产阶级实施宪政,一个重要目的是制约甚至遏制“民主”,也就是要把“民主”用宪政的办法控制在资产阶级利益容忍的范围内。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把宪政和民主绑在一起,号称“宪政民主”,那是后来的事;至于将此作为“普世价值”对外输出,更是当代意识形态斗争的需要。

    资产阶级为何需要宪政这种统治形式呢?因为这种统治形式较好地解决了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利同国家政权以及和其他阶级的关系问题。恩格斯分析说:资产阶级利用自己的权利(财产),一天天地把政权从贵族手中夺走,除了金钱特权他不承认任何特权。对它来说“自由竞争不能忍受任何限制,不能忍受任何国家监督,整个国家对自由竞争是一种累赘,对自由竞争来说,最好是处在一个完全没有国家制度的状态,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剥削他人,……但是,对于资产阶级来说,无产阶级同样是必不可少的;资产阶级即使为了使无产阶级就范,也不能不要国家,所以他们就利用国家来对付无产阶级,同时尽量使国家离自己远些”。(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8页)恩格斯这段话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利用国家机器(包括宪政)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本性。西方宪政所设计的多党竞选、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以及军队国家化、新闻自由化等政治法律制度,正是适应了资产阶级的这种需要。

    围绕宪政问题的争论

    在我国,宪政思潮在本世纪初逐渐兴起。分析近年来围绕宪政问题的有关争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被称为西方宪政观。认为西方宪政是“普世价值”,只有实行宪政,才有民主和自由,宪政民主是中国的唯一出路。强调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导致集权、专制,必须对中国的国体和政体进行整体宪政改造,促进中国实现宪政转型。他们被理论界称为“激进宪政派”。他们也批评“社会主义”加“宪政”的观点,认同“宪政关键元素只属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无法兼容”,认为主张“社会主义宪政”者显然是基于中国现有政治格局的一个妥协思路,可以理解,但太天真,社会主义与宪政是“水和火的拥抱”,根本无法兼容。显然,这种观点集中到一点,就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第二种观点,被称为“伪社会主义宪政观”。认为只有实行宪政,才有民主和自由,但认为直接提西方宪政,不易被当政者接受,因此主张“渐进”改革,先提“社会主义宪政”或“宪政社会主义”等概念,引导当局逐渐走入西方宪政的轨道。他们认为,“通过激进手段(诸如推翻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方式)来实现宪政是不可行的,要在中国实现宪政,只能通过和平演变的方式,一步一步进行”。持这种观点者往往声称,依宪执政就是宪政,要“维护宪法尊严”、“坚决履行宪法”,但同时提出,我国宪法中的许多内容与宪政精神不符,必须修宪。因此,持这种观点者,被理论界称为“渐进宪政派”,是“穿着社会主义‘马甲’的西方宪政派”。

    第三种观点,被称为“真诚的社会主义宪政观”。他们也主张我国应实行“社会主义宪政”,认为既然可以有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人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也可以提“社会主义宪政”;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中国奇迹”,也可以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宪政,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做出贡献。同时认为“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既可以抵御对我国“有宪法无宪政”的指责,又方便国际性学术交流、对话,等等。持这种观点者细分起来又有多种情形,但总起来说,他们是想沿用和重新解释“宪政”,认为突出“宪政”可以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方略。

    由于围绕宪政问题的争论牵涉到各种立场的各种观点,不少问题混淆在一起,加上宪政问题以及相关概念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使得不少人对关于宪政问题本质的争论表示不理解。一些人认为,宪政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实行宪政可以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和制衡,为什么要反对呢?有的人则认为,宪政就是依宪执政,不同意宪政不就是要否定依宪执政吗?还有的人认为,宪政问题就是要解决“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有什么不好呢?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长期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些原则是明明白白和坚定不移的。可以明确地说,在今天的中国,谁想否定这些原则,谁想走否定法治的回头路,无异于痴人说梦。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就实行了人民民主制度,在这个国体和政体框架内,1954年即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了在少数不正常的时期外,宪法的修订和实施,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在人民民主制度内,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是确定无疑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而“宪政”作为一个特定概念,其本质内涵在西方国家是有共识的。用宪政替代人民民主,如果是为了提升现行宪法的地位和作用,那可能得到的是相反的结局。因为改用争议很大的“宪政”概念体系取代人民民主概念体系,容易使党和人民实践多年、在理论上经过反复论证、在实践上已取得丰富经验、在语言表述上十分明确又为干部群众所熟知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产生严重歧义和混乱,造成对坚持人民民主制度的动摇,造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自信,反而不利于统一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如果说是为了树立在国际上的“民主国家”的“名声”,那只能是一厢情愿,因为只要不改变我国宪法的核心原则,不按照西方宪政的模式来改造人民民主制度,他们就决不会承认我们实行的是“宪政民主”。

    在有关宪政问题的争论上,确实有不少同志是出于对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考虑,他们的基本政治立场是不用怀疑的。但必须看到,海内外遥相呼应的一些人,他们在谈论宪政问题时,明里暗里打出的早已是西方宪政的旗帜,从他们炮制的以颠覆我国宪法制度为宗旨的宪章宣言中,从他们设定的走向“宪政”的路线图中,哪里还能认为他们只是沿用了一个“中性”概念?哪里还能认为他们只是在进行正常的学术讨论?相反,他们是利用宪政概念的复杂性和模糊性,把宪政问题作为他们梦想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矛头直指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这些人的政治目的,难道不应该洞若观火吗?对在中国要不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不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样的重大原则问题上,难道不应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吗?

    中国不能效仿西方宪政模式

    历史是一面镜子,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近代以来,中国曾面临三种政治发展道路方案的抉择。第一种方案:是由北洋军阀再到国民党统治集团主张的坚持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使中国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道路。这一方案,也宣称要实现“宪政”,结果实行的是独裁。第二种方案:是由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即人民民主的国家,使中国走社会主义人民民主道路。第三种方案:是由某些中间党派的领袖人物和中间人士主张的建立一个效仿西方的资产阶级宪政共和国,使中国走独立地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

    历史和人民对这三种方案作出了庄严的选择。第一种方案遭到了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其代表者的反动统治被中国人民推翻了。第二种方案,即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方案,逐步地赢得了全国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及其政治代表的拥护。第三种方案,曾经被称为“第三条道路”,也没有得到中国人民的赞同,就是原先持有这种主张的人,除极少数走向反动阵营以外,绝大多数也认识到这种主张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并在实际斗争中站到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大众一边。

    当前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经过长期勠力同心、接力奋斗、逐步建立和形成的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这一制度,把中国社会历史发展中的政治逻辑和新时代条件下的现实政治基础熔铸为一炉,把五千年中华文明中的政治精华和一切人类文明中的优秀政治文明成果熔铸为一炉,把科学社会主义的政治理论原则和广泛的社会共识熔铸为一炉,能够充分体现我国社会的根本性质和国情,能够发扬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正是由于有了人民民主制度这一根本政治保证,才取得了在整个人类发展史上都堪称奇迹的巨大成就。

    人民民主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又取得了如此了不起的成就,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坚持和完善这个好制度,没有任何理由改弦易辙效仿西方宪政模式。要认真地想一想,为什么在“宪政”、“民主”等问题上,西方一些人对中国如此“热心”和“关照”。江泽民同志曾指出:“西方国家的一些人,总想把他们那套民主制度强加给我们,总想让我们实行西方式的民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西方国家一直在进行尖锐的斗争。西方敌对势力打所谓的‘民主’牌,实质就是要实现他们‘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我们千万不能上这个当”,“搞西方的那一套三权鼎立、多党竞选,肯定会天下大乱。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头脑一定要清醒。”

    当年苏共演变和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环节,正是在“宪政”方案的诱导下,从苏联宪法中取消了坚持苏共领导地位的“第六条”,从而使得在苏联搞多党制合法化,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反成了“违宪”。近年来,西方民主被移植到非西方国家和地区后,造成了多少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分裂、族群对立、政治纷争、政局动荡等严重后果,这些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值得人们反思。

    从当前一些公开发表的文章可以看出,一些人为了在中国推行西方宪政,可谓用心很深,用功很勤。有当事人撰文披露:宪政话语在中国炒热的最初源头可溯及上世纪90年代初,国外有团体决定支持一批游离于体制外的自由职业者及中国一些大学、研究机构的自由派知识分子,他们拟定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包括宪政研究骨干队伍的培训、当代世界各国宪政史资料的搜集整理以及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等,而且“操作层面”的问题也尽量考虑到了。这样的“计划”,显然有战略上和策略上周到细致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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