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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现状和问题及建议

    [ 黄建平 ]——(2014-3-3) / 已阅11862次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对于一些证据,它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当事人自己也无法调取,但是该证据的获得直接影响着法官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诉讼裁判的公正,法官应当适时、适当地行使释明权,“先告知当事人自己去调查取证并告知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仍然不能或不愿去调查,法院并不能主动介入调查证据。释明权的范围应严格限制于当事人的陈述,例如,“当事人主张不明确的,可要求其加以明确,举证不充分的,可要求其进一步举证”。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与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之间的关系,也是证据调取中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两种情形虽然外在表现上均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但是两者的内在法理支撑是不同的。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依循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辩论主义原则,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体现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国家干预原则。我国现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取向是“要实现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向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转变”。

    然而,这个转变的过程无疑是漫长的,在我国现代的法治状态下,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受限,律师的代理率低下,为了更好地确认案件事实,使诉讼进程高效地运行,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是必要的方式。因此,在我国现代的民事诉讼中,应当寻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与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有机平衡,使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在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为主的前提下,不放弃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推进诉讼运行的职能。

    总而言之,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进程中,在证据的获取方面,应当以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为主,以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必要补充,同时人民法院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调取证据,均需要切实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进行,在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受到严格的限制,这样才能够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维护司法的公正与威严。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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