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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话许霆案

    [ 肖佑良 ]——(2014-3-2) / 已阅5512次

      理解许霆案,先理解ATM机。都知道自动柜员机是银行的一部分,可是很少有人知道,ATM机是不能够独立工作的,必须与背后的银行服务器联接配合,才能够办理银行业务。一家银行通常只在省会城市设立一台服务器作为核心,全省各地的ATM机和窗口电脑都是终端,所有终端都与服务器联接在一起,组成全省该银行的电脑网络系统。
      
      国外银行柜员少,ATM机多,甚至有无人银行,都是ATM机,国内银行柜员多,ATM机少。原因是国内外人工成本差别大。中国银行在1989年引进了我国第一台ATM机,比英国1967出现世界上第一台ATM机晚了22年。
      
      ATM机与自动售货机都是机器,但它们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智能机器,能够基于判断而运行;后者是非智能机器,只能基于响应而运行。智能机器就是能够有限地模拟人的意识、思维(判断)、行为的机器,能够依据判断的结果进行工作。换言之,智能机器能够代表人的意志。例如,ATM机插入银行卡后,屏幕提示请输入密码,当密码正确时,屏幕进入操作界面;当密码错误时,则提示密码错,请重新输入。
      
      存款、取款等银行业务办理的程序和规则,自古以来就没有变化过。过去由人工做的工作,现在由银行电脑系统来做了。把人工办理存款、取款等业务的程序和规则,设计成为银行电脑的操作系统,银行电脑运行此种操作系统,就如同一个银行管理者正在工作一样,因此,我们可以将银行电脑系统称为电子代理人。
      
      当触动ATM机的数字键时,屏幕立即显示被触动的数字,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ATM机具有数字的意识能力。有些ATM机还可以进行语音交流,当ATM机让你说出取款的金额时,你说出500,屏幕立即显示取款金额为500元,同样具有数字的意识能力。当输入密码后按确认键,ATM机能判断密码是否正确,具有判断能力。当银行服务器同意客户取款后,服务器将向ATM机返回同意付款的数据信息,ATM机收到后自动启动付款机构,执行付款行为,具有行为能力。可见,将银行电脑系统视为电子代理人是具有客观事实基础的。
      
      以取款为例,识别客户——接受取款请求——找到客户存款账户——将取款请求与存款余额比较——余额足则同意取款——从余额中扣除取款数——支付取款给客户。如果余额不足,则不同意取款。其中需要进行二个判断:一是否本银行客户;二余额是否足够支付。这些工作人工办理效率较低,电脑能够识别数字,并且管理数字的效率很高,交给电子代理人去做,则效率高得多。银行通常都是使用账号和密码两组数字来代替客户并进行管理的,账号就是银行卡号,密码就是代表客户本人,当输入密码正确时,电子代理人认可取款者是账户主人,允许进入操作界面,否则,不予认可,要求重新输入。
      
      许霆取款时,使用自己的卡,密码正确,进入了操作界面,意味着银行电子代理人已经识别出取款人是许霆,从而使许霆可以选择取款按钮。从密码相符时起,电子代理人与许霆就是身份公开的交易对象,双方没有秘密可言。取款和存款都是交易,银行都是这么定义的,原因是存款、取款要求即时给付,存款要将钱交给银行,银行立即增加客户的债权;取款要将钱交给客户,银行立即减少客户的债权,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完全类似,定义为交易是恰当的。
      
      在ATM机键盘上按动数字键1000时,电脑能够识别为一个数字字符“1”和三个数字字符“0”组成的字符串“1000”或者“1,000”,这种字符串“1000”或者“1,000”,在银行术语上称之为金额字符串。金额字符串与整数1000的性质,在电脑中是完全不同的,需要将字符串转换成为整数才能够进行使用。将字符串转换为整数,需要使用函数命令来执行。整数的表示可带千分符,也可不带千分符,例如:整数1000或者1,000,字符串亦是一样的,例如:字符串“1,000”或者“1000”。将这两种格式的字符串转换成整数1000时,需要使用不同的函数命令,才能转换成整数1000。许霆取款使用的ATM机升级前是采用的是“1000”格式,升级后采用了“1,000”格式。格式的变化,要求程序员对操作系统进行调整,把原来转换字符串“1000”的命令,都要修改成为转换字符串“1,000”的命令。在升级操作时程序员疏忽大意,本来应该修改前后二处的,只修改了一处,留有一处没有修改。没有修改的仍然是原来格式的字符串转换命令,该命令遇到非数字字符具有自动截断的特性。当该命令转换新格式的字符串“1,000”或者“2,000”时,在字符串中遇到非数字的千分符而自动截断后面的字符,结果字符串被转换成整数1或2,而不是计划中的整数1000或者2000。
      
      ATM机上取款,必须要求是100的整数倍,所以当许霆输入取款金额字符串后,ATM机必须对输入的取款金额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判断。操作系统将要第一次把输入的金额字符串“1,000”转换成整数1000,再除以100计算得出商值,然后比较商值是否是整数,如果不是,ATM机要求重新输入,如果是,ATM机将把商值暂时保存,作为后面ATM机付款时支付百元钞票的张数。这里操作系统是进行第一次转换,这次转换没有出现错误,金额字符串“1,000”被转换成整数1000。
      
      当输入的取款数符合取款要求,ATM机操作系统接下来要把许霆的账户资料和取款请求数一并发送给银行服务器,操作系统需要再次将许霆输入的金额字符串“1,000”转换成整数1000。这里程序员出现疏忽,没有把原格式对应的命令调整为新格式对应的命令,而原格式的转换命令遇到非数字字符“,”就产生截断,结果是“1,000”转换成了整数1,“2,000”转换成了整数2,许霆本来是请求取款1000元或者2000元,发送给服务器变成了请求取款1元或者2元。银行服务器收到ATM机发送来的数据后,立即从数据库中调出许霆账户资料,其中就有存款的余额数。因许霆存款余额为176.97元,当第一次请求取款1000元后,传送数据时出现差错变成了取款1元,取款1元的请求小于存款余额,满足银行设定的取款条件,服务器进行判断后同意取款1元,从账户余额中扣除1元,将新的余额175.97元存入数据库中,同时银行服务器将取款办理的结果返回给ATM机,即同意许霆取款。返回给ATM机的数据中,核心是启动ATM机付款开关的数字信息。用数字信息打开ATM机付款开关启动电动机进行工作,就是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应用。唯有银行服务器才能够发出数字信息启动ATM机的付款开关,ATM机的付款开关实际掌握在银行服务器手中。ATM机付款模块被启动后开始点钞,ATM机具体要付给许霆的金额是由先前计算出来的商值决定的,许霆第一次请求取款的金额是1000元,除以100商值为10,意味着ATM机要支付10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所以银行服务器同意取款1元之后,启动了ATM机的付款模块,实际付款时交给许霆的钱为1000元,而不是已经扣账的1元。
      
      第一次取款1000元后,只被扣除了1元,许霆账户余额仍然有175.97元,取1000元扣1元或者取2000元扣2元的过程仍然可以重复下去,于是许霆总共重复了171次,其中取1000元的为167次,取2000元的为4次,直到许霆账户上余额数为1.97元,不能再扣为止,银行不允许余额数低于1元。在案证据显示,许霆取款171次之后,还有连续多次取款行为,再也没有成功,不是ATM机没钱了,而是账户余额不足了。
      
      从上述操作系统发生的事实来看,当银行服务器(相当于大脑神经中枢)从许霆账户中扣除了1元或者2元后,向ATM机(执行机构)发出了同意付款的指令。这个指令只负责启动ATM机的付款开关,而ATM机具体付出多少数额,由ATM机先前计算得出的商值决定。换言之,ATM机操作系统把付款分解为两个步骤,一是决定数额,二是决定是否付款。一般情形下,商值决定的数额,与银行服务器扣除的数额是一致的,所以银行服务器发出的同意付款指令,启动ATM机的付款模块通常不会出现错误。许霆案因程序员疏忽,ATM机操作系统存在瑕疵,结果发生了前面意想不到的情况。这个情况就相当于:许霆请求取款1000元或者2000元,银行电子代理人收到了请求,可是将该请求传送到银行服务器时,出现传递错误,结果银行服务器(大脑神经中枢)产生了重大误解,误认为许霆是取款1元或者2元。鉴于许霆账户余额有196.97元,银行服务器同意许霆的取款请求共171次,每次同意取款扣除了金额1元或者2元后,都向ATM机发出同意取款的指令,这个指令当然是指同意支付取款1元或者2元,然而ATM机每次都向许霆支付了1000元或2000元,又发生了给付错误。许霆所使用的ATM机是广州商业银行从广电运通公司租用的,银行的钱被许霆取走了,广电运通公司立即就把广州市商业银行损失的钱赔偿了,原因是ATM机发生给付错误该公司负全部责任,广州市商业银行和广电运通公司早就知道是程序瑕疵导致重大误解和给付错误造成许霆案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盗窃行为。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两个错误,一是因重大误解而双方达成交易,二是ATM机发生给付错误,两个错误叠加在一起的结果就是许霆案的真相。盗窃论的观点,犯了主观归罪的错误,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在ATM机上按键取款的行为被操作系统固定为向银行提出取款的请求,即使许霆没有这么多的存款,无论按键多少次,提出多少次取款的请求,都不具有违法性,并且是允许的、合法的。许霆利用银行的错误,反复进行恶意交易,违反诚信公德,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只能成立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连民事违法性都没有,更不用说具有刑事违法性了。
      
      许霆案告诉人们,电子代理人既能够模拟银行管理者工作时的正常状况,又能够模拟银行管理者工作时的异常状况。人有自动纠错的能力,出现错误时,往往不会重复;电子代理人没有自动纠错能力,出现错误时,往往会重复,这应是电子代理人的特色。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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