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佳莉 ]——(2014-2-8) / 已阅11843次
日本政府于1994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第12条第2款规定,应保障儿童在司法程序中享有意见表明权。对于家事事件这类与未成年人利益紧密相关的事件,尤其是在分居、离婚导致的监护权变更等使其生活教育环境发生根本性改变的事件中,未成年人无法发表自己的看法,阐明自己的意见,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对法院而言,也失去了一条获得有效信息的途径。家庭法院的调查官,虽然可以依职权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但这类调查的目的仅仅是解决当下具体纠纷,而未考虑到未成年人是否想维持家庭圆满状态的心情,显得过于冰冷僵硬。未成年人自身由于畏惧陌生等情绪,通常会压抑真实感情,也不能向调查官传达准确有效的信息。在新增的未成年人程序代理人制度中,代理人独立于法院,以“维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原则,和代理的未成年人当面交谈,咨询意见,解释审判或调解的可能走向,并就结果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合理预测。未成年人充分信任代理人,通过代理人将零散琐碎的感情记忆整理成条理清晰的当庭陈诉,明确表达自己的内心倾向与情感选择。新法的该规定,是对《儿童权利公约》意见表明权的落实。
(三)以便利当事人为目的进行程序改革
相较于普通的民事诉讼事件,家事事件与国民的联系更为密切。家事事件所调整的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关联着一般民众的家庭幸福和生活和谐,应当在程序上予以特别注意。其程序的设置应以高效快捷解决纠纷为目标。但旧法由于是在二战后为了改革法制而仓促订立的产物,在程序简明性和便利性上都与预想有相当大的差距。当事人若要启动家事程序,不得不参阅其他法条(如《家事审判规则》),即使成功启动,在手续上也有诸多庞杂繁琐之处。新法的一大特色即提高了程序运行的效率。无论是上文提到的改革准用性规则,引入电话视频会议制度,还是审前保全,扩大承诺调解的适用范围,都以提高当事人程序方便性为第一要务。当事人可以在最短时间内,以最简便的方式处理家庭纠纷,避免纷争的久拖不决造成家庭关系的进一步破裂,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亲属子女的不良影响。对于成年人监护、保佐、辅助、失踪类案件来说,更能尽快结束权利义务归属的不确定状态,稳定社会关系。
三、结语
旧《家事审判法》自1948年实施以来,历经数十次修正,但这些修正都局限于浅层的技术性问题,并未触及深层的根本性内容。此次修法正视旧法所固有的简陋弊端,吸取数十年实践所得经验,依据国际社会新生权利观念,从程序上、权利价值上对旧法进行了全面深刻的修正。《家事事件程序法》的修订,是日本非讼法领域的一大进步,也将极大促进日本家事审判和调解制度的发展。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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