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鸣剑 ]——(2014-1-23) / 已阅13528次
3.“同等责任”的正确理解
由于规定中的“同等责任”与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的“同等责任”的理解不同,因此,在判决类似案件中,法院不能机械的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同等责任”来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合议庭结合郝、周二人造成了3死多伤的事实,最终按照完全责任对郝、周二人进行认定,适用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基准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对郝、周二人量定基准刑期。
本案也给合议庭带来反思,不同法律之间对同等责任的理解和适用的区分会造成司法上的不便,因此,应当在规定的基础上,具体明确多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情形下,将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认定相区分,同时明确“当事人”应当包括受害人或者被害人,避免造成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上的歧义。
本案案号:(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93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付鸣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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