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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改革的建议

    [ 方兴宇 ]——(2014-1-15) / 已阅4656次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系新罪名案件,缺乏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各区法院之间存在量刑不尽平衡、缓刑适用标准不尽统一等现象。加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已成为数量排名第二的案件大户,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量刑进行规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发文要求全国法院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这些为开展对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法律基础。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功经验及其思路和步骤,笔者建议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框架内,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总体考虑是:将危险驾驶罪作为第16个改革试点罪名,对于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等总则性规定,均适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仅对危险驾驶罪的自身量刑情节适用作出规定。


    一、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刑法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可确定为拘役1个月。


    二、确定基准刑

    1.鉴于血液酒精含量是衡量被告人醉驾行为危险性的主要标准,结合相关医学研究成果,并考虑司法实践的易操作性,建议: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mg/100ml,增加基准刑拘役1个月。

    2.如醉驾行为造成事故后果,理应对该后果予以评价。同时,考虑到与交通肇事罪的衔接。建议:发生交通事故的增加刑期15日。在此基础上,致他人受轻伤的,增加刑期15日;致他人受重伤的,增加刑期1个月。轻伤人数每增加1人,增加刑期15日。重伤人数每增加1人,增加刑期1至2月。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为1万元的,增加刑期5日;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刑期5日。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三、确定宣告刑

    结合司法实践,在办理危险驾驶罪可提取以下量刑情节,对具有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驾驶装载危险物品车辆的;驾驶大型客车、货车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车辆的;在人员密集区域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适用缓刑的控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缓刑应当严格把握:

    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驾驶营运中的机动车辆的;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辆的;逃避或者阻碍公安机关执法检查的;具有无证驾驶、严重超载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行为的;曾因酒后驾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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