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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报道基本属实不侵权

    [ 郭旺生 ]——(2014-1-2) / 已阅5187次

      杨立新教授曾经举例:《北京晚报》曾经报道“苍蝇聚车间,污水遍地流,某酱菜厂卫生不合格受处罚”,该酱菜厂起诉报社构成新闻侵权责任,理由之一是记者在一同检查卫生时在现场仅仅捉到五只苍蝇,就批评为“苍蝇聚车间”,显然与事实不符。报社答辩,三者即为聚,因此批评“苍蝇聚车间”的事实基本真实。法院支持了报社的合法抗辩。


    就新闻报道而言,现行法律要求媒体只要做到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的言论即可,细枝末节的错误不会导致名誉侵权。新闻报道并非刑事侦查,况且,司法过程中也难免有冤假错案,法律不可能要求新闻报道丝毫不差。

    媒体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报道严重失实并有损他人名誉,所谓严重失实,是指报道主要内容严重偏离客观事实,对所报道事件作出了不当的叙述,主要表现为对事件和人的批评性描述缺乏事实支撑。而所谓“主要内容”,是所叙述事件的主要部分,也就是据以引发读者思考的部分没有事实依据,而这一部分的失实可能引致读者对事件的当事人产生不正确的认识。

    所以,新闻记者在采访时应以确信其报道主要内容属实并有据可查,尽量听取当事各方的意见,避免偏听偏信。只要新闻主要内容有据可查,没有偏听偏信,即使细枝末节出错,仍可免责。(郭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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