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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 宋明刚 ]——(2013-12-31) / 已阅11895次

      《民事证据规定》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的7日前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这一规定有其合理之处,因为如果等到举证期限即将届满才提出申请,法院就无法在举证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的工作;另外,如果法院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还有权申请复议,处理复议也需要时间。 当事人不仅在第一审有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第二审甚至到了再审,仍然享有这一权利。当事人在第二审申请调查取证,通常是由于某一重要的事实未被法院认定而招致了败诉,当事人认为其主张的事实是存在的,只是在第一审中自己并不知道法院认为其举证不充分,所以会在提起上诉的同时,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已经把法院未依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作为申请再审的事由,当事人以这一事由申请再审时,一旦申请成功,就会请求再审法院调查取证。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调查取证,一般应在提起上诉的同时提出申请;而在再审程序中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在法院决定再审后及时向负责再审的法院提出申请。

      结语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但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适用这项权利,不能把这项权利滥用化和扩大化,不能把法院作为其取证的工具或者是把法院视为其代理人。法院应当依法按照法律规定去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既要保障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也不能过于的迁就当事人此项权利,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陈桂明:《民事诉讼中法院职权的弱化及其效应——兼对新旧民诉法典中几项制度的比较研究》,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

      3.蒋惠岭:《重锤夯实事实审之迫切期待》,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5日。

      4. [美]杰罗姆.弗兰克:《初审法院——美国司法中的神话与现实》,赵承寿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作者单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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