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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商标法》对软件侵权赔偿数额确定的影响

    [ 魏衍伟 ]——(2013-12-29) / 已阅5395次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其中对侵权赔偿和举证责任做了非常大的改动,加大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堪称具有突破性和标志性的意义。
    商标权保护是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部分,本次修改对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带来重大变革。更重要的是根据法律的统一性要求,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赔偿和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是基本一样的。所以国家在后继的知识产权法律修改中参照商标法的修改,从这个角度讲对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导的软件和软件企业影响巨大。
    一、 商标法关于赔偿和举证责任的修改内容
    关于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是在原第56条规定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的。本次修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将原第3款关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移到第64条中进行规定。
    2、赔偿数额的确定,由原商标法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修改为按规定的顺序确定,即先按“实际损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顺序确定赔偿数额。
    3、增加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规定了在已确定的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可以再加1倍至3倍确定赔偿数额。
    4、增加了证据不足时“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5、法定赔偿责任由原来规定法院“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改为“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新商标法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新商标法对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顺序和方法做了明确规定,新商标法第63条如下规定:
    2、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即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即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法院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法院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即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所谓“参考”,是指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以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为基础,综合相关因素后确定赔偿数额。
    5、由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判决赔偿数额
    由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判决赔偿数额,即当出现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情形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还包括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法律依据】
    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魏衍伟律师,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投资并购方向首席负责人,业务范围为能源投资并购、知识产权、创意产业、房地产、PE等领域,代理过大量高科技、传媒、创意等行业案件和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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