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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机号码选择的法律问题

    [ 王克先 ]——(2013-12-22) / 已阅10782次

    2、要约需向相对人发出。
    所谓相对人,是指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相对人可分为特定的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是指向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家的商品及其标价。
    3、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这一要件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点,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对发出人没有法律拘束力,即使相对人作出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4、要约需包含要约人表明一经承诺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
      《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电信广告内容和特性,应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主要理由如下:
    1、电信广告内容包含了电信服务合同主要条款。
    此处所说的主要条款是指未来合同的核心条款,换言之,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由于未来合同是电信服务合同,而电信服务合同须具备的主要条款是运营商提供通讯服务,用户交纳相应费用。电信广告明确了手机号码及其预存话费、保底消费、主叫通话时长、被叫免费范围、数据流量等内容,即已经明确运营商提供的通讯服务内容和用户交纳费用数额,具备了电信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2、从订立电信服务合同的交易习惯看,也应认定电信广告是要约。
    用户选定某一手机号码最关心的是该手机号码的预存话费、保底消费、主叫通话时长、被叫免费范围、数据流量等内容,电信广告正是具备了上述具体内容,用来吸引公众,供公众选择,公众只有选或不选的权利,无权对具体内容讨价还价,号码一经选定,不需再经协商,只需填写《综合业务受理单》或《入网受理单》、《入网服务协议》等,合同成立。
    六、结语
    厘清上述法律关系,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用户针对运营商的电信广告选定某一手机号码,电信服务合同即告成立,运营商和用户均受电信服务合同约束,运营商应将用户选定的手机号码交付用户使用,为用户提供约定的通讯服务,用户则向运营商交纳相应通讯费用。而从手机号码选定权的角度来看,运营商的电信广告一经发出,手机号码选定权就不在运营商而在用户。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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