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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 申文连 ]——(2013-12-20) / 已阅13900次

      (5)听取意见。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也是一种程序性制度。对于一些较为重大的事项,还应举行听证会,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依法听证的情形及程序。

      (6)回避。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予回避,也是体现公正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

      (7)合议或集体讨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合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还规定了集体讨论制度。

      (8)步骤、方式、顺序、时限是构成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步骤指完成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形式。顺序指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先后次序。“先调查取证,后裁决”是基本的行政程序要求。

      (9)复议、司法审查。复议在西方被称为“行政救济制度”,而提起行政诉讼则被称为“司法救济制度”。司法审查一旦提出,即进入诉讼程序。

      (三)司法审查的结果

      1、认定维持判决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

      2、撤销判决是指法院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全部或部分予以撤销,并且可以责令被告履行特定职责的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3、履行判决是法院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变更判决是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确认判决是指法院通过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直接确认其是否合法的判决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57条规定,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若干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为违法,但不具备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作的下列事实行为,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其违法:(1)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2)直接对公民实施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对公民实施暴力行为的;(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法院针对某些不宜以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行政案件所作出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形式。《若干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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