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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公民代理制度

    [ 唐营 ]——(2013-12-20) / 已阅6191次

      一、公民代理的含义

      公民代理,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总的来说指的是非律师和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参加到民事案件诉讼的各个环节的一种现象。有的人也称这样的代理人为“土律师”。这些代理人代理案件有胜诉的可能性,但由于他们大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素养,自身对法律的理解甚至是片面的、错误的,不利于纠纷的正确解决,也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二、公民代理的现状

      我国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并不强制实行律师代理制度,也没有要求在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这就造成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某种乱象。

      有一部分的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代理人;有一部分人则是委托其他的公民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这些委托代理人在提交给法院的授权委托材料中包含授权委托书和基层组织的推荐证明。在庭审过程中,当对方的律师代理人提出对方代理人没有代理资格时候,让法官对其代理权的解释变得力不从心,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公民代理人的行为。在实务中,某些代理人就表明,如果法律禁止其代理行为,那么就应该有相应的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既然没有规定就是允许他们代理,但是仍以其公民的身份代理,却与法律精神相违背。

      重要的一点,这些普通公民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具备可以代理案件的法律知识,有的人可能是在学校学习时候就是法律专业、有的人有可能是通过自学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这两种人都没有取得法律执业的资格,这些人作为代理人虽然也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毕竟是极少数的;有的人以说代理来代替法律知识,认为只要讲话在理了,认为“法不外乎情理”,但是以礼代法,根本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人甚至对法律知识一窍不通却在当事人面前夸夸其他,甚至承诺包办案子,其中更有欺诈之嫌,怎么能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种种,这些公民代理人的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获取代理费用。明确来说称不上是代理费而是一种劳动报酬。然而,根据相关规定,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不应收取报酬。但是,以上的情况,有些公民诉讼代理人虽然收取报酬,却以当事人亲属的名义出现,声称没有收取报酬,这种情况存在隐蔽性,法院难以审查。

      新民事诉讼法把旧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修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推荐的公民。新民诉法取消了旧民诉法“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条文规定。这就使得可以被当事人委托为代理人的人员范围明显的缩小了。

      新民诉法施行之后,非法律职业工作者代理民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减少,但是在实务中还是存在诸多的公民代理情况。基于新民诉法“当事人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推荐的公民”的这一条文内容,很多的普通公民还是钻了法律的漏洞:很多普通公民在私下接受公民的代理之后,去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拿到一张推荐的证明加上自己填的委托书,就可以成为一个合法的代理人参与到民事案件当中;又基于以上的委托材料,法庭难以否认其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然而,毕竟不是法律执业者,在庭审中,这些公民代理人,从举证到辩论的各个环节都显示出了对法庭程序和法律知识的陌生,影响到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有一种人甚至成为了职业的公民代理人,经常可以看到他们代理案件,代理的资格也无非就是授权委托书和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的推荐的证明。

      三、对公民代理的思考

      首先,我国实行的是法律服务工作准入制度。那么,必须具备相应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合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然而,非法律职业的公民任意代理案件以谋取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这样一来谁愿意参加全国的统一“司法考试”来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呢?所以要规范公民代理的行为,根本是要健全法律,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教育部门加强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公民知晓能聘什么样的人该聘什么样的人作为其代理人,以免自己的权益没得到维护反而被侵犯了。

      再次,当事人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增强防范意识。实务中,很多当事人本来是想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然而法律服务市场很多都打着法律服务的招牌,当事人一般不会要求“公民律师”出示相关证件,庭审中,才发现自己的代理人是假冒的律师。

      最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己辖区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发现不具备代理资格的公民收费代理案件时候立马处理。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了解公民代理案件的情况,联合惩处。

      四、笔者的猜想

      鉴于不具备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代理民事案件的现象,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不完,强制推行律师代理制度是不现实的,公民代理现象还会长期存在,但是应该对其进行规范。

      (一)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除了有委托书之外,必须提供相应派出所证明,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单位的工作人除了提交委托书之外,还必须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用工合同书。

      (二)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必须出具所辖社区派出所的身份证明、社区推荐信、以及推荐理由证明、所在单位的用工合同书、职务证明、社会团体属性证明以及被委托人委托资格证明。

      (三)实行亲属代理。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其代理人,那么实行亲属代理也是一条路径。作为代理人的近亲属,必须在委托书上说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并且必须有当事人其他近亲属对其身份的确认证明。

      笔者的猜想虽然手续繁杂,却是意在希望相关部门出台比较严苛的法律或者制定明确的规定来治理公民代理的乱象,否则,法律服务市场依然会是鱼龙混杂,不利于法治的发展。

      (作者单位: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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