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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子对司法问题的思考

    [ 崔永东 ]——(2013-12-20) / 已阅9360次

    从“四维张则君令行”这句话来看,作者也认识到了道德教化与法律实施(包括司法)之间的关系,即道德教化有助于法律的实施。这种见解是深刻的。《管子·权修》提出了“教训成俗而刑罚省”的说法,认为教化可促成良风美俗,人们会自觉遵纪守法,从而导致刑罚减省甚至悬而不用,揭示了教化与司法之间的密切关系,反映了一种成熟的治国理念,是其识见高于主流派法家之处。

    《管子·枢言》云:“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此所谓“法出于礼”的观念,倒是反映了一种正确的法律起源观,我们今天不得不佩服这一卓识。既然法出于礼,法和礼之间自然会有密切关系,因此,道德教育既可辅助法律实施,法律教育也可辅助道德教育以移风易俗,两者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关系。

    综上所述,作为法家中的“别派”,齐国法家具有不同于主流法家(以活动于晋秦之地的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思想特色,这一特色主要表现在管子德刑并用、教化与刑罚并举的理论上,并认为教化与刑罚存在着一种互动、互相辅助的关系(“四维张则君令行”、“教训成俗而刑罚省”),道德教化可促成良风美俗,使人们自觉守法,刑罚因之可以减省;刑事制裁也可迫使人们接受道德教化,注意礼义廉耻方面的修养。而其提出的“法出于礼”的说法,也体现了一种法家式的礼法合一观念,反映了其对道德与法律之统一性的卓识。而《管子》所理解的教化(“教训”、“化民”)又不仅仅指道德教化,还包括了法律教育,因为法律教育是使民众“明法”的前提,明法才能守法。另外,管子的司法思想中还包括了“严刑罚”说、刑罚“必信”说以及“刑罚不颇”说等等,弘扬了严刑重罚、刑罚必信、司法公正等司法理念,此类观念尽管在其他法家人物的著作中也有论说,但管子的说法仍有一定的独到之处。如其虽主张“行令在乎严罚”,但又强调量刑不可随意轻重,应遵守严格的法治标准;又如其将司法活动与阴阳四时相结合,论证了司法活动的自然根据,并认为司法官员的诚信之德“畅乎天地,通于神明”,提高了诚信司法的地位;再如其要求君主坚持法律至上,不以私意行法,“以公正论,以法制断”等等,都反映了其对司法问题思考的深邃性和独特性,给今天的人们也留下了诸多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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