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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医疗程序司法运行中的问题及完善

    [ 重庆一中院课题组 ]——(2013-12-18) / 已阅5483次

    对于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期限限定为一个月内。此处所组成的合议庭应当是重新组成的合议庭,一方面,通常情况下,法官对推翻自己原来的决定可能在心理上存在一定的抵触;另一方面,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合议庭成员在对强制医疗的解除进行审查时可能会受之前审查情况的影响,难免有失偏颇之嫌。


    (执笔人 赵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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