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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的探析

    [ 王政红 ]——(2013-12-6) / 已阅12631次

      在现代社会中,商事主体之间的大量交易,往往不是由出卖人直接交货或买受人直接提货,而是通过承运人来完成的。这就使得货物的交付更加复杂化了,风险转移也就有了特别的规则,而且,这个问题又往往与运输方式、价格条件联系在一起。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常见的第一种价格条件是万FOB价格条件。根据这一价格条件,卖方的交付在买方委托的运输工具上进行,货物的风险就在货物到达运输工具时就转移给买方,即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后转移给买方。第二种价格条件是CIF价格条件。采用这种交付方式,货物风险则在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2、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移转,但风险适用《合同法》第142条之“交付主义”,自交付时起移转。

      例5: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元,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归乙。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此后每月乙依约付款。但在10月5日,母牛遭雷击身亡。问:谁承担风险?答案是乙。

      3、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分两种,一种是因试用而交付标的物与买受人占有的,则:

      (1)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2)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试用人同意购买或届期保持沉默的,风险归买受人负担(此时发生了简易交付);

      (3)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例6:甲、乙于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甲于当日送交彩电与乙。8月18日,彩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答案是甲。

      例7:设例6中到了9月1日,乙向甲未作出购买表示,也未作购买表示。9月2日,彩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答案是乙。

      例8:设例6中乙于8月31日向甲表示不购买。甲未及时取回。9月2日,彩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答案是甲。

      试用买卖合同以试用人同意购买为生效条件。在因试用而交付标的物与买受人占有之场合,一旦同意购买(明示或默示均可),即发生简易交付,其后风险自然归买受人。除此之外,风险仍归标的物所有人(出卖人)。

      另一种是试用标的物并未交付与买受人,且在买受人承认购买时仍未交付标的物的,标的物风险自标的物实际交付时转移于买受人;此前均由出卖人负担。

      4、在途买卖(《合同法》第144条)

      在途买卖合同,指出卖人己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再寻找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此时标的物正在运输途中。

      例9:甲、乙订立一运输合同,委托乙将一批货物从大连港运往广州黄埔港。乙于8月1日启运。8月3日,甲、丙订立该批货物的买卖合同。8月4日,乙船行至广东海域遭强风暴袭击而沉,货物全损。问:谁承担风险?

      在途买卖合同之动产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即由买受人承担,故由丙承担风险。

      5、一方违约在先的

      (1)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3条)。

      例10: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送货至乙处。9月1日上午,甲之车队准时送货至乙处,乙称:“仓库未腾出,三天后再验收。”甲车队只好将载货汽车停在一停车场。当晚,风雷大作,货物遭雷击起火而烧毁。问:谁担风险?答案是乙。

      (2)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其后风险归出卖人承担。

      例11:设例10中乙于9月1日上午组织验货,发现货物已出现严重霉变,遂拒绝收货。当晚发生雷击。问:谁承担风险?答案是甲。

      结尾: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可以扩大至互易、赠与、借款等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因为互易、赠与、借款等行为的目的与买卖行为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转移标的物之所有权,因而风险负担的适用规则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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