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树坤 ]——(2013-11-27) / 已阅10734次
(八)再审检察建议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并存的处理
检察院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由各受理法院或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各自审查、办理。上、下级法院以及法院各相关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再审检察建议经审查成立,案件应裁定再审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纳入再审审理范围。再审检察建议经审查不成立,另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审查应裁定再审的,再审检察建议不纳入再审审理范围,由承办部门回复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以及另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审查都不成立的,由各受理法院或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各自处理。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院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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