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婚姻诉讼分裂法”司法弊端之举要

    [ 王礼仁 ]——(2013-11-24) / 已阅9598次

      至于行政诉讼处理结果错误或实体处理错误的案件比比皆是,问题十分严重。

      这里只简单地说一个问题,即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案件,在行政诉讼中一般都撤销了。如上诉人朱某因余甲诉某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2011年7月26日,原告余甲和第三人朱某双方一起到被告某市民政局下属某市婚姻登记中心提出离婚申请,被告某市民政局对双方共同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全面审核,并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在被告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员王某的监誓下自愿签署了《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被告认为双方提出离婚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于2011年7月26日向原告余甲和第三人朱某颁发字号为***号离婚证。 2011年8月,原告父亲余乙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余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温州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2011年9月5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余甲在2011年7月份属于双相情感性障碍(缓解不全期),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被告颁发给原告余甲和第三人朱某离婚证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某市民政局于2011年7月26日对原告余甲和第三人朱某作出的离婚登记。上诉人朱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事实已由原审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2011)温乐民特字第7号民事判决所确认。原审被告在作出被诉离婚登记行为时,虽已尽审慎审查义务,但鉴于被上诉人余甲在办理离婚登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某市民政局受理其申请并予以办理离婚登记,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
    这种判决一直在延续。今天(2013年10月24日)《人民法院报》还 刊登了《法院对离婚登记行政案件应遵循的审查原则——河南南阳中院判决唐某诉内乡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案》(“案例指导”)一文,该文肯定了一、二审法院撤销限制行为人离婚证的判决。[20]

      像这类案件,不仅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有问题(即婚姻登记机关尽到了法定注意义务,把这样的案件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婚姻登记机关成为“无责被告”),而且在实体处理上也有问题,即撤销离婚登记不当,甚至是错误的。

      第一、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不等于离婚无效。尽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当受理或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但并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登记无效,即这种程序违法不一定导致实体无效。

      第二、撤销离婚登记或认定离婚无效缺乏法律根据。除了《日本民法》规定了离婚无效准用结婚无效外,世界各国一般都没有离婚无效的规定,我国也没有规定离婚无效。

      第三、限制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不应当属于无效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无效,并没有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结婚无效。因而,智力有缺陷或精神有障碍者,只要能够理解结婚或离婚意思和效果者,即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其结婚有效,并非无效。那么,准用结婚无效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亦非无效或撤销范围。因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也不应当撤销。

      第四、无行为能力人结婚与无行为能力人离婚两者的事实效果和法律效果存在差异;离婚之后对离婚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往往缺乏科学性或不准确性;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当限制其婚姻自由,可能导致有相当多的人不能结婚,这是一个涉及人权的重大问题;等等。这也许是世界多数国家没有规定离婚无效的原因。因而,尽管我支持设立离婚无效制度,但其离婚无效的范围,应当慎重并从严把握。

      有关离婚无效的范围和诉讼程序立法,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有一章的内容专门论述。其中包括实体无效的范围与民事程序解决离婚无效之诉的规定和域外司法判例,可供参考。

      因本文主要研究程序问题,实体处理上所存在的大量问题,这里无法一一讨论。





    --------------------------------------------------------------------------------

    [1] 王礼仁《反婚姻诉讼分裂法——废除婚姻效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致全国人大建议书》(7万余字) ,见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分上、中、下三篇:

    反婚姻诉讼分裂法(上)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6.shtml

    反婚姻诉讼分裂法(中)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7.shtml

    反婚姻诉讼分裂法(下)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8.shtml



    [2]金湾一妇女违反结婚登记程序处境尴尬,http://www.zh5156.com/article/article_2699.html

    [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书

    http://www.cq5zfy.gov.cn/information/displaycont.asp?newsid=42656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