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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

    [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2013-11-22) / 已阅14965次


    2011至2012年,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就对欧洲20多个国家进行了全面调研,就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情况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并提出了改革建议。


    (一)欧盟各国裁判文书上网总体情况


    关于上网范围。欧洲各国并未实现所有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最高法院的所有裁判文书都在网上公开,高等法院的裁判文书部分公开上网,初审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数量较少。


    关于上网标准。各国关于文书上网的筛选标准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完全由法官或法官助理来确定,有些国家的法院专门了建立由法官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筛选,有些国家还专门出台了公开上网文书的基本筛选标准。在一些国家,新闻出版业和教育界经常提出倡议,希望将各级法院所有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以供研究使用。


    关于上网文书的匿名处理。欧洲国家都会把判决书中的个人信息隐去之后,再在网上公开。有的仅公开当事人的姓氏,有的则以英文字母代替当事人姓名,有的保留姓名,但对住址、通讯方式做技术化处理。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上的所有姓名和地址都是真实的。在一些国家,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时,对当事人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二)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的改革建议


    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就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对欧洲法院提出如下建议:(1)各国司法部门应当在司法委员会或法院管理局支持下建立统一网站,并在该网站公布裁判文书。(2)法院网站应当建立裁判文书数据库,供公众自由访问、免费查询。网站上应当有关键词搜索工具。(3)数据库除包含所有判决书全文外,还应当附有为快速浏览而归纳的裁判摘要。(4)最高法院和其他较高级别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全部在互联网上公布。其他法院应当选择部分裁判文书予以公布。筛选标准也应当在法院网站上公布。(5)法院制定关于哪些个人信息应当隐去的工作指南,同时开发一套能快速隐去裁判文书中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软件。(6)公布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裁判文书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裁判要旨进行归纳,并在互联网上发布。


    韩国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为加强司法公开,韩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必须对外公开,包括在互联网上发布。


    已录入的电子裁判文书在对外公开之前,法院事务官要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即对有侵犯隐私权之嫌的个人信息进行非实名化处理或信息删除。这些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其他相关个人信息。


    非实名化处理的信息有:(1)自然人的姓名。不管该自然人是否属于当事人(含专利判决),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姓名不进行非实名化处理;(2)一般法人或公共企业法人(例如电力公司、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等)的名称。但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关、行政机关维持实名;(3)当事人的住所地。非实名化单词为A,B,C……AA……BB及任意列举的罗马字。


    需删除的信息则主要包括:(1)判决书内相关人等的身份证号;(2)判决理由部分所显示的地址、公司名、电话号、身份证号、车牌号和账号等。


    台湾地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台湾“司法院”曾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案件之外,所有案件判决书均统一在“司法院”网站上全文公开。后来,部分涉案当事人向“司法院”要求屏蔽裁判文书中关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因此,自2003年起,“司法院”陆续将上网文书中当事人的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隐匿,自2007年起,更将上网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隐匿。直至2010年11月,台湾“立法院”对“法院组织法”第83条进行修正,规定判决书应公开当事人姓名,但不包含自然人的身份证统一编号,以及其他足以识别个人身份的资料。


    台湾“司法院”的修正说明指出,裁判文书公开“具有公众监督、司法资源共享以及法学教育的目的,目前隐匿当事人姓名的公开方式,不利于媒体与一般民众检索,可能导致无法实现上述目的。况且当事人姓名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已经公开,之后再于裁判书中公开并未过分侵害当事人隐私权。至于当事人身份证字号、地址等个人资料公开与否,对于上述公益目的之达成较无助益,更可能造成有心人士盗用或滥用,因此不予公开。”可以说,台湾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规定充分考虑了特殊案件所涉及公益与私益的权衡关系。


    目前,在“司法院”全球资讯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涉及到自然人的,只公开自然人姓名,对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出生日期以及涉及财产细目等内容遮蔽,进行技术处理,用“×××”代替。但是,对于涉及公司法人的案件,不会因为公司法人提出涉诉影响其商业信誉而选择不公开文书,这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考虑,也可从另一个侧面推动公司法人今后选择商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


    香港地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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