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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公开问题研究

    [ 陆福媛 ]——(2013-11-20) / 已阅5894次


    其四,听证公开。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对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

    其五,文书公开。裁判文书应充分表述当事人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认定的依据、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力求裁判文书论证充分、说理透彻、繁简得当。严格执行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工作要求。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完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远程异地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服务平台。

    其六,审务公开。法院的审判管理和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在法院网站或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公开非涉密的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


    2.依托科技的力量,提升审判公开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一方面,从实际出发,逐步改善落后的办公装备。目前全国多数基层法院已投入较大资金建成了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已全面要求并正在推行网上办案。应以基层法院基层基础建设为契机,争取获得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逐步改善落后的办公装备。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及网络技术加强阳光司法建设:一是增加网络互动式栏目。建设在线交流互动式平台,注重重大案件审理网上直播、网上调解、判后答疑、电子阅卷等栏目的开发与利用。二是解决法院内网与外网兼容问题,进一步发挥网上办案、网上办公的功能。三是开设网络民意沟通渠道。各地法院网站在进一步完善院长信箱的基础上,增设知名法官、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专门信箱,通过多种渠道畅通网络民意。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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