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3-11-18) / 已阅10607次
(二)本案司法鉴定意见的结论应该是什么?
结合本案司法鉴定结论,话语不清晰、不明确。我们认为本案司法鉴定意见的结论的措辞应该为:
1、本案湘司鉴字201300001号司法鉴定意见应为:
(1)“委托人提交鉴定的汇龙2008 源代码的整体组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或者(2)“委托人提交鉴定的汇龙2008 源代码的整体组合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除此之外,不必也不能再超范围对某项技术的重要性进行超越鉴定范围的描述。
2、本案湘司鉴字201300002号司法鉴定意见应为:
(1)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整体组合”之间“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
或者(2)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整体组合”之间 “不相同”或者“不实质性相同”。
除此之外,不应含混其词、甚至在明明已经得出结论“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相比较,整体差异较大”后,还不直接依法认定二者不相同或者不存在实质性相同,反而又饶开正确结论,环顾左右而言他。
六、结论性意见
即便本案湘司鉴字201300001号《司法鉴定意见》和湘司鉴字201300001号《司法鉴定意见》存在上述问题和不足,但是掩盖不了该司法鉴定意见已经把核心问题作出科学的司法鉴定意见,这是一份基本讲良心的司法鉴定意见。
请检察官用慧眼,看出关键性意见:湘司鉴字201300001号《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本案“秘密点”为“委托人提交鉴定的汇龙2008 源代码的整体组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以及湘司鉴字201300002号《司法鉴定意见》判断“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相比较,整体差异较大”,因此本案刘劲松的或SY威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更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此致
SY市人民检察院
唐青林 律师(电话18601900636)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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