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3-11-8) / 已阅19145次
[11]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强奸罪》祝铭山,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12]朱苏力:《司法解释、公共政策和最高法院——从最高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切入》,《法学》2003年第8期;
[13]阴建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岂能动摇——有关“奸淫幼女犯罪”司法解释专题研讨会纪要》,《法学》2003年10期;
[14]陈兴良:《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应以明知为前提——为一个司法解释辩护》,《法律科学》2003年第6期;
[15]黄国盛:《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探究》发布时间:2003年10月22日,中国法院网,
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10/22/86516.shtml ;
[16]马克昌:《最高人民法院一项司法解释刍议》,载《中国刑法学会年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17]王春霞:《奸淫幼女犯罪应坚持严格责任》,2010年3月16日《中国妇女报》,
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55717 ;
[18]周蓬安:《保护幼女不受性侵,四部门〈意见〉的亮点与不足》, 2013年10月25日,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0955220.html 。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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