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社区矫正检察法律监督实务研究

    [ 龚培华 ]——(2013-11-8) / 已阅7435次

      (二)执法观念不到位,束缚检察权的行使

      受传统刑罚执行监督观念的影响,有些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趋势和重要性认识不够。重监管场所监督轻监外监督的工作思路没有得到及时合理的调整;相应的人、财、物的投入也不到位;有些检察机关对行刑格局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等。执法观念未得到及时转变,直接束缚了社区矫正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职能定位不准确,难以发挥监督效果

      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重配合轻监督,所履行的检察职能主要体现在参加会议、法律宣传、帮教扶助等活动上,有时甚至越俎代庖,成了社区矫正的组织者、执行者,而不是法律监督者。淡化了自身监督意识,模糊监督视线,严重削弱检察机关职能作用。

      (四)监督措施不力,影响监督效力

      检察机关监督强制手段不力,难以发挥制约作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手段是“提出书面意见”。检察机关发出“发出书面意见”,至于执行或审批机关不予理睬又该如何处理,法律未作进一步的规定。这种仅仅是提出纠正“意见”的监督,对审批机关没有多大实质上的约束力。检察监督手段软弱无力,严重制约了检察监督的效力,使法律监督权难以真正落实,制约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

      (五)机构设置、人事配备不合理,难以驾驭监督工作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需要对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所有乡镇社区矫正机构和派出所进行检察,量大,面广、任务重,要求高,现有检察人员数量和法律专业水平不能完全适应这一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由于其本身固有的职能,有限的条件只能保证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用需要,很难有大量的精力去兼顾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开展。工作精力、人力、物力的匮乏导致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事实上的“盲区”,影响了监督效果的发挥。

      (六)监督适度性把握不够,导致监督工作的被动

      在社区矫正工作试行、磨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把握好“适度”和“依法监督”的关系,应注意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出发,把握好监督的方向和尺度,防止过于机械和僵化。此外,检察机关在把握“适度”的同时,又要本着配合、制约、监督的原则,积极履行监督职能,保障社区矫正制度的平稳运行。

      五、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立法,从法律层面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

      一是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通过立法使社区矫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在《社区矫正法》立法的基础上,在全国层面制定与其相配套和衔接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实施细则,为实现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奠定基础。三是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执行力和违法处置权,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对消极或积极对抗检察监督的行为,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注入强制力。四是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可以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汇同有关政法机关联合制定有关规定,以明确和完善相关程序,弥补法律的不足。

      (二)积极探索,加强社区矫正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机制。定期与司法行政、审判、检察、公安等部门以及其他社区矫正组织召开联系会议,共同探讨、研究社区矫正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消除各方分歧。二是建立直接监督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内部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要从现有的监所检察科和社区检察科共同检察的模式中,将两个部门的监督侧重点确定下来,防止职责不清,互相推诿。三是建立定期矫正效果评估机制,全面分析评估社区矫正活动开展情况,对矫正机构的矫正措施提出修改或者纠正意见,为矫正机构及时调整矫正方向、优化矫正效果出谋划策,使检察监督工作做出成效。

      (三)勇于实践,优化监督方式

      一是构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信息平台,开展动态监督。要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建立社区矫正信息资源库,为有效开展监督检察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也要以内部办案网络为载体,及时流转和处理社区矫正相关信息,确保检察监督及时到位、有效衔接。二是开展类案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借鉴目前正在开展的创新型监督模式,变传统的“个案监督”为“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并重。通过对一定时期内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汇总归类,然后分析情况和原因,并向主管机关提出针对性的监督意见。这种方式,反映问题集中,说理透彻,能够引起被监督机关足够有重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检察监督新模式。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情况社会公开制度。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变封闭为开放,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定期向社会公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情况,将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以公开执法的方式将社区矫正工作置于社会舆论监督之下,将会有利于放大监督效应,取得良好的社会监督效果。同时检察机关也把要争取主动,把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情况通过不同形式向人大、政府及社会进行通报,引起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更多人关心支持,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更好发挥监督工作成效。四是建立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应前移监督关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建立检察机关的随时介入制度。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时,有权要求社区矫正监督机关提供与社区矫正有关情况材料(资料),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同时,对检察机关社区矫正也应明确和细化有关程序,以防止权力滥用。

      (四)建立一体化社区检察监督机制

      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联系。社区矫正监督部门要理顺内部关系,特别是要畅通担负监禁执行和非监禁执行监督任务的人员之间的联系,形成合力,保证监督工作的连贯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联系。上下级检察机关要围绕监督目的,上下一体,协调一致,僵力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三是加强异地检察机关的联系。

      (五)完善机构设置,加强队伍建设

      建议成立专门的、独立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部门。从目前上海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实际来看,目前已经成立了对口镇、街道的社区检察科,因此建议此项工作从现有的监所监察部门剥离出来,授予社区检察科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在工作中以部门合力的形式予以配合。现在成立的社区检察科,要配齐、配强专门的检察人员。专职人员可以从检察院有丰富经验的老同志中进行选择,同时经费和物质保障问题也要提上议事日程并及时解决。

      (六)积极宣传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实际,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集中报道社区检察工作,积极宣传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结合本区域特点,向来访和周边群众加强宣传。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视察社区检察工作,通过“检察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各界介绍交流工作,扩大社区检察监督工作的知晓度,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上海金山区检察院检察长)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