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益的损害及对策思考

    [ 万鹏 ]——(2013-11-4) / 已阅7376次

      首先,委托辩护的代价高昂。因为律师群体的专业性,必然要求较高的代价,高昂的代理费用不是所有被告人都能承受得起的,而且简易程序的案件大多较小,代理的价格甚至高出犯罪获得的利益数倍。适用简易程序,就代表被告人承认自己犯有罪行,放弃了无罪辩护的权利,即使再高明的刑辩律师,也只能作有罪辩护,这样对于被告人来说,委托辩护获得的收益很难高于委托辩护付出的代价。不管出于何种考虑,都使得被告人放弃了委托辩护的权利。

      其次,指定辩护的范围狭窄。根据我国新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只有被告人经济困难且符合条件或者是未成年人这两种情况应当得到指定辩护。司法实践中,这两种情况在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只占很少的一部分,而其他被告人既请不起辩护律师,又无法得到法律援助,自行辩护的能力又参差不齐,实际上处于一种辩护权缺失的状态。

      最后,委托辩护的效果不理想。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较长,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也完整,在这段时间之内,辩护律师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案情和指控的证据,从而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简易程序首先对审理期限进行了相应的缩短,虽然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较为简单,但相对于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自行或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间仍然略显不足。虽然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但是延长审限也意味着更长的审理过程和更痛苦的等待判决结果的心理煎熬,这样反而背离了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初衷。而且,有少数刑辩律师对简易程序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被告人认罪就不需要作无谓的辩护,这样就有可能存在在庭审中走过场,查阅案卷不细心,不认真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和诉求的情况,不但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反而将被告人推入孤立的境地。

      (三)被告人认罪对价的不足

      认罪对价,是指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并基于其认罪而能够获得的收益。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就要求被告人认罪,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能获得的收益主要有:审理期限的减少、羁押期限的缩短、庭审过程的适当简化,这些收益主要是程序方面的,主要目的是尽快结案,能够降低被告人对判决期待的心理压力和缩短被告人羁押期限。在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且简化了很多环节,控辩双方很可能仅在量刑情节方面存在争议。因而,在简易程序中,量刑往往就成为审理的焦点。 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中对量刑问题根本未涉及,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量刑上的收益主要是承认犯罪事实,即如实供述,这也仅是酌定从轻处罚,且从轻的力度较小,而且普通程序中也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无法在量刑方面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中区分开来。

      此外,被告人选择刑事简易程序,也就是表明了其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承认,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表现,也表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基于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也应该在量刑上给予其一定的优惠。而且,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也就证明了被告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态度,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国家的司法效率,国家也应该给予其一些量刑上的优惠以示褒奖。这种量刑激励机制,不但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也有利于其他被告人主动承认所犯罪行,积极选择简易程序,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省诉讼资源,更好地发挥刑法惩罚和教育罪犯的目的。我国《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都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些都是对于认罪对价在量刑上的优惠作出的有益尝试。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并未将这些条文的精神上升到立法层面,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被告人权益损害的对策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对于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益的损害提出如下对策。

      (一)对被告人的知悉权和异议权的完善

      被告人的刑事简易程序知悉权包括对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适用流程的知悉。要完善被告人的知悉权,首先,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候,应该口头或者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对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优点和缺点都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被告人予以说明。其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对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人预先告知简易程序的要求和流程,以使被告人有充分的考虑时间。最后,在委托辩护人时,辩护人也有义务释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流程,并且帮助被告人分析选择程序的利弊,以使被告人在充分理解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判断。

      对于被告人的异议权,根据上文分析主要是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有对案件的事实发表意见的权利,不能因为被告人的异议,就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正确区分辩解与不认罪的区别,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异议,审判人员要依法审查,如果该异议的确定与否和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证据可能有重大出入,那么为了查明案情,应当变更为普通程序。而对于被告人的辩解,虽然可能与指控的事实或证据有一定的出入,但是应当考虑被告人异议的主观目的不是否认罪行,而是为自己争取权利所做的辩解,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辩解作进一步的区分,确定辩解是否合理,对定罪量刑是否有影响,之后再决定是否变更审理程序,不可轻易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免轻易否决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努力。

      (二)提高被告人认罪的量刑收益

      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收益包括程序收益和实体收益,简易程序的适用,被告人主要获得程序收益,法律未明文规定对被告人在量刑方面的收益,建议立法者考虑对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提供一定的量刑优惠,比如酌情从轻处罚,并且从轻的幅度应比如实供述更大,这样才有利于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现司法高效和保障人权的双赢。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的数量和种类在增加,相应地,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提高。我国正在如火如荼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界对于司法程序正当性和人权保障的呼声也在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资源的投入难免会产生滞后,造成了案件的积压,必然导致了司法效率低下,而刑事诉讼程序上的不公正,仅仅是其恶果之一。因此,完善简易程序在刑事审判中的功能,就是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中使公正和效率这两个核心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平衡。希望本文能在简易程序的完善上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