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静坤 ]——(2013-11-1) / 已阅11621次
德斯坎普案件就是如此。该案并不涉及选择性犯罪构成,只是涉及“典型”的入室盗窃罪与加州刑法第459条规定的犯罪的范围差异。“典型”的入室盗窃罪要求行为人非法进入特定场所,例如破门而入等,而加州刑法第459条规定的入室盗窃罪并未作此要求,因此比“典型”的入室盗窃罪范围更加宽泛。根据加州刑法,指控德斯坎普犯入室盗窃罪,无需证明德斯坎普有破门而入行为,因此,违反加州刑法第459条的行为不能作为《武装惯犯法》针对的暴力重罪。无论德斯坎普实际上是否有破门而入行为,或者说德斯坎普是否在认罪答辩时承认自己有该行为,都不能将之作为《武装惯犯法》针对的暴力重罪。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