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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干扰经营相威胁强行推销如何定性

    [ 金北 ]——(2013-10-17) / 已阅4681次

      案情:2013年1月至2月,王某、赵某、李某经预谋,先后在路边15家小商铺内以高于市场价数倍的价格推销鞭炮。经营者如拒绝购买,就以干扰经营相威胁,共收取各家商铺现金4000余元。有一家商铺拒绝购买鞭炮,即被王某等人使用气枪将商铺玻璃打碎。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等人在公共场所以强行推销鞭炮为手段,强迫被害人高价购买鞭炮,索取被害人4000余元,属于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等人以干扰经营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要求被害人高价购买鞭炮,进而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王某等人以威胁的方式与被害人达成鞭炮交易,从中赚取高于鞭炮实际价格的利益,构成强迫交易罪。

      评析:笔者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本案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必须具备交易事实,而本案中王某等人推销鞭炮的行为不是交易行为,而是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借口。交易的实质为双方自愿等价交换,本案中被害人被迫给付的钱款是鞭炮实际价格的数倍,已经不是相互交易,而是被强行索取。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的是当事人交易选择权。本案中,被害人支付了数倍于市场价的钱款,其财产权受到侵犯。同时,15家商铺受到侵扰,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管理秩序受到侵犯。因此,本案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2.本案系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从客体分析,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其中,强拿硬要类寻衅滋事罪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此案中,被害人受到威胁后,因担心经营受到干扰,被迫高价购买鞭炮,其财产权受到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不安全感,其经营活动得不到保障,安全稳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受到侵犯。王某等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还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要件。

      从客观方面分析,强拿硬要是寻衅滋事罪的罪状之一。强拿硬要是以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强制方法取走或者索要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是以实施侵害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按照行为人的要求交付财物。王某等人以干扰经营为威胁,强行索取被害人高于市场价数倍的钱款,既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行为特征,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

      从主观方面分析,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和“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两种情形。王某等人以干扰经营相威胁,意图实现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同时其威胁的内容也体现出他们逞强耍横的心理状态,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竞合。上述解释第7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出现竞合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数额,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对王某等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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