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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

    [ 刘恒 ]——(2000-11-5) / 已阅21237次

    责任编辑 流星

    注释:

    [1] 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373页。

    [2] 财政部工业交通司编:《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讲解》,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

    [3] 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9月第2版,第491页;黎学玲主编:《涉外经济法教程》(增订本),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2版,第263页。

    [4] 杜新力、曹俊编:《国际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7页。

    [5]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修订版,第207页。

    [6] 参见石少侠:《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2页。

    [7] 在蔡曙涛编著:《国际投资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9页有关“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汇出”和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153页“投资原本(本金)的汇出”中,都列举了外国“抽回资本”的有关规定,但均未注明出处。笔者在此提出质疑,认为上述作者混淆和误用了公司法中“抽回资本”这一特定概念。类似的事例在一些书籍中较为常见。

    [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文)、《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1993]8号文)。

    [9] 参见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文)。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5条第2款。

    [1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0条。

    [1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2条。

    [13] 参见李岚清主编:《中国利用外资基础知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页。

    [1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7条,《企业财务通则》第32条。

    [1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0条。

    [16] [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220页。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才可在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笔者认为,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不应理解为一种应然,而必须是一种实然。

    [18] 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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