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建新 ]——(2013-9-23) / 已阅7574次
(4)应建立起完善的配套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必须包含一系列详细而完善的配套措施,否则其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而我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方面的法律近乎空白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无法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这种配套措施包括应当适时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的与前科消灭制度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修改;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如何与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有机协调等等一系列问题。若要在我国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已迫在眉睫。
六、结语
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符合国际立法潮流,也是我国刑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趋势,很多学者都尝试着提出相关意见和想法。但是,设想是美好的,过程却是艰辛和漫长的。在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的进程中,会遇到很多程序和实体上的问题,比如:提出刑事前科消灭程序的申请人范围?应该以何种形式作出刑事前科消灭的结果?谁具有这项职权?作出结果后是否应该宣告?这些都是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所存在的和必然应该面对的。
任何一个制度的构建都会牵涉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但是,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既有相关法律的铺陈,又有国外相关立法的借鉴,相信我国法学界经过对实体及程序的充分构想后,定能构建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
参考文献
[1] 于志刚. 刑罚消灭制度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2.
[2] 付永伟. 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视野下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J].犯罪研究,2007,(5).
[3] 桑爱英. 浅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J]. 法制与社会, 2011(9).
[4] 丁寰翔, 陈文晖. 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J]. 学术交流, 2011(6).
(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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