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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行政案件上诉率引发的思考

    [ 全飞 ]——(2013-9-23) / 已阅9894次

      (3)加大行政法官的培训力度。司法判断力的提升,是增强司法权威的基础。司法判断力应当以理性为指导,以经验为参照。其强弱与法学知识、法官性格、法官思维、法官能力等方面密切相关。只有在判断力作用下增强案件的准确性,司法公正才可能实现,司法权威才可能确立,而行政法官因为其涉及领域的广泛,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因此更应当注重加强行政法官的司法判断力。通过改革现有的法官培训模式,在法官培训中增加典型案例分析、法律思维训练、心理学、逻辑学、社会学等方面的课程,并针对行政法官的特殊性增加行政法官培训力度,并在培训中增加行政执法观摩、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的制定规则等方面的专业化知识,丰富行政法官的知识经验,增强其思维能力。

      (4)适当提高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当前行政一审案件收费偏低,与法院较高的诉讼成本明显不相一致,应予以提高。同时,为有效降低上诉率,上诉案件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一审收费标准。

      3、制度配套:多管齐下提升行政相对人满意度

      (1)加大行政诉讼的法制宣传力度。普及行政诉讼法律知识,提高公民行政诉讼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审判的外部司法环境。克服公民“官官相护”阴影的影响,实现其从“理治”到“法治”的角色的转换。针对行政机关来说,重点要理顺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问题,让行政机关明白行政诉讼的目的。司法权审查行政权,一是维持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二是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也是依法治国方针要求。

      (2)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既可以提高行政审判的社会地位、彰显司法权威,又可以深化行政审判的司法宣传力度,最后还可以使行政一把手能及时有效地了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疏漏和不足之处,以便能及时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更好地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就要取得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把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案件数、出庭应诉率作为该行政首长政绩的年终一项考核指标,以确保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建立与行政机关的法制讲座法制宣传联谊制度,协调和搞好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3)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制度。由于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有许多合法但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不到司法权的有效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便容易恶意膨胀。建立司法建议制度,扩大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可以指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地方,而且可以指出其不合理的地方,从而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恶意扩张,促使行政机关合理合法行政。为了使司法建议制度得到切实有效地落实,还必须建立司法建议制度落实情况的反馈制度。并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纳入该行政机关的年终考核指标中,与其政绩相挂钩。这就必须争得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

      (4)建立和健全与党委人大政府的沟通协调制度。行政审判不论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还是司法建议制度,还是从排除行政干扰上来看,都离不开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加强行政审判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协调关系,并且多取得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让其明白“行政审判就是近距离触摸宪法的道理”[8]。同时,基层法院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化和谐司法意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特别是对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当事人矛盾尖锐的案件,加大协调力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促成“案结事了”。

      参考文献

    [1]【日】棚赖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2] 佚名:《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高的原因及对策》,载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1/21712/148/2006/3/zh5227148111713600220008-0.htm,于2013年7月31日访问。

    [3] 佚名:《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高的原因及对策》,载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1/21712/148/2006/3/zh5227148111713600220008-0.htm,于2013年7月31日访问。

    [4] 佚名:《充分运用协调手段解决行政纷争是有效化解上访》,载110法律咨询网http://www.110.com/falv/xingzhengfa/xingzhengfalunwen/2010/0719/134911_2.html,于2013年7月31日访问。

    [5] 柴建国:《我国设立行政法院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载《行政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2000年版,第90页。

    [6]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曾表示,最理想的改革模式是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专司行政审判职能。各级行政法院只接受上级行政法院的业务指导。最高行政法院的工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行政法院的设置不与现行行政区划重叠,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自然地域划区设置。参见佚名:《建议成立“行政法院”》,载新浪网新闻中http://news.sina.com.cn/c/2005-09-14/16006944694s.shtml,于2013年7月31日访问。

    [7] 高树德:《设立行政法院应该是最佳选择》,转引自张步洪编著:《中国行政法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77页。

    [8] 戴秉志:《行政诉讼就是近距离的触摸宪法》,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

      (作者单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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